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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出台实施意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来源:昭通市非遗中心 日期:2013-09-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国发〔2005〕42号、国办发〔2005〕18号文件有关规定、要求,昭通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过反复研究和讨论,在财政、文化等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协调下,9月12日,市人民政府正式出台《昭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结合保护工作实际,明确两个规定:一是在经费保障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在传承人补助上,规定从2014年起,市级财政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按每人每年2000元给予专项补贴,并随财力增长而逐步提高。同时,提出两点要求:首先,在项目申报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积极支持和鼓励各县区、市级有关直属单位积极申报省级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以项目的申报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申报或申报成功单位分别予以补助,具体办法为:对经市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申报至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单位给予1万元补助,申报成功后给予2万元奖励;对经省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申报至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单位给予2万元补助,申报成功后给予10万元奖励;对经市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申报至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的单位给予2万元补助,申报成功后给予5万元奖励。对成功申报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其次,在开发利用上,鼓励有条件的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特色文化旅游和符合其特色的文化项目开发经营活动,以增强保护区活力。市级以上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从每年旅游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
    另外,《意见》在机构保障、人才培养、数据库建设、研究利用及宣传工作等保护措施方面,结合实际作了科学详细的规定。
    《意见》的出台,是强化昭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大力扶持,积极保障的重要举措,是传承中华文化的历史性重大突破,对开展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深远意义。

文章:赵高华 杨志坤(昭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