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深对《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立法精神理解;清楚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保障措施、制度规定等重要问题;进一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职责和任务,推进保护制度建设,创新保护工作机制, 8月20日,省文化厅组织召开了《条例》培训会议。
培训会议现场
16个州、市文化局遗产科(社文科)长、非遗保护中心主任(文化馆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迪庆州、大理州(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所属各县(市)文化局分管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领导;完成省级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规划编制的罗平县、弥勒市、开远市、宁浪县、楚雄市文化局分管领导,以及省非遗保护中心有关同志共80余人参加了会议。
参 会 领 导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巡视员邱瑜讲授《条例》
原文化部社文司巡视员周小璞解读《非遗法》
文化厅熊正益副厅长作《贯彻 〈云南非遗条例〉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讲话
文化厅非遗处蔡永辉处长解析非遗保护名录制度
会议专门邀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巡视员邱瑜,对《条例》的立法背景、目的意义,原则和法律责任进行讲授;邀请原文化部社文司巡视员、国家非遗保护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小璞,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副厅长熊正益作了《贯彻〈云南非遗条例〉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讲话;厅非遗处的同志对《条例》条款进行了解读释义。会议还安排部署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工作,组织考察了昆明市西山区和官渡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中心。
通过举办培训会议,加深了大家对条例的理解和认识,进一步规范主管部门行政行为;自觉按照《条例》的各项规定开展工作,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为深入开展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条件。
文章、图片:兰明贤(云南省文化厅非遗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