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省人大召开贯彻实施《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昆的有关新闻单位记者,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研究室、法制委、法工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委、省文化厅、省宗教事务局、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单位领导和专家参加了会议。
新闻发布会现场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杨祖龙主持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孟跃武就修订条例的必要性、条例制定过程和规范的主要内容、贯彻实施条例的意见等内容向新闻媒体进行通报,省文化厅副厅长熊正益就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进行发言,省民委副主任李国林、省文化厅非遗处处长蔡永辉等有关领导回答记者提问。
孟跃武副主任作新闻发布
熊正益副厅长发言
会议对条例颁布实施有关情况进行了介绍。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将修订条例列入五年立法规划。由于修改内容较多,改动篇幅很大,标题、篇章、结构及规范的主要内容均有较大变化,即由修订转为重新制定。省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会组织深入调查研究,学习考察,征求意见,提出了《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并进行多次认真修改。先后8次组织有关方面领导、专家学者、保护工作者、保护责任单位负责同志和传承人参加的协调会、论证会及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还专门到北京征求国家有关专家、学者意见。在充分论证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审议,于2013年3月28日通过,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统一定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实施;我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难以适应发展的要求和工作开展的需要的背景下,认真总结、分析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正反两方面经验,紧密结合建设民族文化强省实际重新制定的。
条例共七章46条, 分别为总则、保护名录、传承与传播、区域性整体保护、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既与国家上位法保持一致,又符合我省保护工作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注重设定了七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条例名称。根据国家法律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按照法制统一原则,将条例名称修改为《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二是保护范围。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五种表现形式的界定,结合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践,对原有保护范围进行适度增减。三是强调由大规模普查转为开展常规性调查和进行抢救性保护。四是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保障传承人或有关传承群体的权利。五是强调整体性保护,专列一章对开展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工作进行规范,提出有关扶持规定,突出我省保护工作的特点和优势。六是规定了传承人申报、审定和命名,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设立、审批等程序和原则。七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法律责任,强化对违法行为的追究,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
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特色鲜明,丰富多彩的民族传统文化,体现了云南各民族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想象力和审美意识,凝聚着中华民族的深层文化基因,是全省各族人民智慧的结晶,是深深扎根于红土高原的民族精神。保护和利用好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关系民族血脉的传承,关系精神家园的守望;对于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云南民族文化大省建设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现代化建设中,特别是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传统的民族文化生态急剧变化,各民族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风俗习惯正逐渐被市场经济和外来影响所消融变异,一些传统技艺后继乏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严峻形势。条例的颁布施行,为更加有效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进一步推动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提升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认同感和凝聚力、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促进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会议对今后贯彻落实好条例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强调各级政府要从增强民族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建设民族文化强省的战略高度来理解和认识我省非遗保护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切实依照条例规定,将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预算。既有利于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也有利于发挥其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的作用,还有利于推进民族文化强省建设。二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按照监督法的要求,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执法检查、调查研究等多种形式,全面、深入了解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情况,对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加以解决,全力支持和督促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三是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抓紧研究制定条例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健全配套制度,努力把这部法规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条例的贯彻实施,在职责范围内协同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相关职责,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展的合力,保证《条例》有效贯彻实施。四是各级文化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与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加强沟通,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系列报道、开展主题宣传活动、进课堂教材校园等多种形式,面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营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相适应的社会舆论环境。
文章、图片:兰明贤(云南省文化厅非遗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