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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获省人大通过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13-04-01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

 表决会场

    云南是我国第一个通过立法程序进行传统文化保护的省份,早在2000年5月就制定出台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既为全国各省区制定类似的法规提供了借鉴,又为国家立法积累了实践经验,产生了广泛和深远的影响。对保护我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推动民族文化强省建设,产生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全省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参加表决的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参加会议的列席代表

 表决结果

    这次审议通过的《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分七章,共46条,针对新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结合地域特色和民族特点,根据保护工作实践经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名称、保护内容、方针原则、保障措施、工作规范、法律责任等,做了进一步明确和规定。是对《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的修订完善,是对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取得成绩经验的总结肯定,也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重要举措。该《条例》突出亮点和创新,在强化政府保护责任,设立保护专项资金,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开展区域性整体保护,实施旅游业收入反哺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对无法履行保护职责的项目保护责任单位进行重新认定,为丧失传承能力的代表性传承人继续保留待遇,支持鼓励“非遗”进校园活动,监督管理境外组织和个人进行“非遗”调查等方面做了明晰的规范,更具全面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更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为建设民族文化强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发挥更大作用。

文章、图片:兰明贤(云南省文化厅非遗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