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上午,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在昆明结束。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秦光荣主持第四次全体会议。
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晏友琼,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应楠、杨建甲、杨保建,秘书长白保兴,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出席会议。
会议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在我省的贯彻施行。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保建任组长,部分常委会委员和省人大代表组成的执法检查组,于2012年6月25日至29日对我省贯彻实施《非遗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组检查情况报告中,充分肯定了我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成效和做法。
一是广泛宣传,营造关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非遗法》颁布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围绕这部法律的学习宣传,做了大量的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先后在中央电视台、《中国文化报》、《云南日报》、云南电视台等媒体上组织文章和宣传报道70余篇(次);利用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进行宣传。各州(市)均利用“文化遗产日”、民族传统节日活动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广场等活动,宣传《非遗法》,普及相关知识。全省先后组织了两次规模较大的《非遗法》宣传活动,开展各种宣传活动100余次,悬挂横幅2000 余条,印发宣传资料10余万份。昭通市利用“文化遗产日”、“三下乡”、“元旦春节广场文化系列”等活动,采取《非遗法》有奖竞猜活动,资源图片、普查成果展,发放宣传资料,举办民族民间歌舞展演,传承人现场技艺展示等方式宣传《非遗法》,在新建的市博物馆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厅,常年为群众宣传展示;各级文化系统组织开展了知识讲授等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使广大干部职工更好地掌握法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规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进课堂、教材、校园。在云南民族大学专门开设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大专班,面向社会招生;云南艺术学院聘请民间艺人为客座教授,为大学生传授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
二是加大投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提供资金保障。省人民政府围绕《非遗法》的贯彻施行,克服经费紧张的困难,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力度。首先,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补助资金。2011年,争取到中央财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补助资金1639万元,比2010年增加了700万元,预计今年争取的专项经费还将有一定程度的增加。其次,省级财政和部分州市财政也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省政府决定2012年起,每年安排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经费从500万元增加到1000万元;省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补助经费,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000元提高到5000元。昆明、玉溪、楚雄、保山、普洱、大理、临沧7个州(市)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占州(市)总数的43.8%;目前,有11个州(市)给本级传承人发传习补助经费,占州(市)总数的68.8%。另外,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加大。近年来,全省建立了一批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依托的传承基地,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共有47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馆(所),12个民族博物馆,涉及彝族、哈尼族、白族、傣族、壮族、纳西族、藏族、景颇族等八个民族。云南民族文化传习学校正在筹建过程中。
三是坚持政府主导,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各级人民政府在贯彻执行《非遗法》中,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的总体要求,不断完善保护制度,创新工作机制,有力地促进了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各级政府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十二五”规划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发展文化事业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予以统筹安排。省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云南省文化遗产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完成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十二五”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和传承人认定体系。目前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8590项(其中,国家级90项、省级127项,州(市)级2881项,县(区、)级名录5422项)。“傣族剪纸”、“藏族史诗《格萨尔》”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全省已命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共有3698人(其中国家级51名,省级824名,州(市)级970名,县级1853名)。省文化厅会同省民委制定出台了《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加大了对传承人的管理和扶持力度;建立保护工作机构。省政府在文化厅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处,成立了独立建制的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目前,全省有8个州市的文化主管部门设立了文化遗产科,负责当地的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工作,昭通、曲靖等13个州市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大多数县(市、区)文化馆设立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明确工作职责、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组织和机构保障;加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通过采取集中培训、交流经验等多种方式,对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人员以及保护责任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技能等培训。近年来,全省共开办培训班20余期,培训人员3000余人次,有效地提高了专业队伍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完善措施,提供政策保障。2012年4月,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惠民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2〕52号),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全省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传承人补助,各州(市)传承人的补贴均按时发放。曲靖市起草了《曲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正在征求意见,其他州(市)也有相应的政策措施。
四是加强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建设,推进整体性保护。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真实性保护、原地保护和动态保护,尽可能维护民族传统文化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完整,加强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探索传统文化与现代社会文明对接的有效途径和方法。省政府批准公布了56个省级“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 迪庆藏族自治州、大理白族自治州被文化部列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省文化厅研究制定了《关于云南省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编制的指导意见》和《云南省传统文化保护区专项规划编制大纲》,举办传统文化保护区规划编制的培训和研讨会,树立科学的保护与发展理念,提高我省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水平。
五是利用资源优势,发展文化产业、促进旅游业发展。我省利用民族传统文化资源,开发和发展了一批具有广阔市场前景、一定规模的特色乡村文化产业,并促进了旅游业快速发展。全省生产销售企业发展到7000余家,涌现出了会泽斑铜、建水紫陶、鹤庆银器、个旧锡器、大理石工艺等品牌。此外,还建成鹤庆新华银器村、腾冲荷花玉雕村、石林阿着底刺绣村、剑川狮河木雕村、大理周城扎染村等大批专业市场;建成昆明、瑞丽、腾冲等全国著名珠宝玉石市场;大力开发茶马古道和南方丝绸之路沿线大批文化名镇名村;举办了昆明泛亚国际民族民间工艺品博览会、云南民族服装服饰文化节等节庆会展活动,积极培育特色文化产品及新兴文化产品市场。我省丰富的民族传统文化资源,为艺术创作提供了广阔空间。继《云南映象》、《丽水金沙》、《印象丽江》、《蝴蝶之梦》之后,《云南的响声》、《勐巴拉娜西》、《梦幻腾冲》等一大批民族演艺作品先后在国内、国际上引起了较大反响和赞誉,提升了云南民族文化的艺术魅力。我省民族文化艺术的繁荣带动推动了旅游业快速发展。以丽江大研纳西古乐会、东巴宫、“玉水寨”、“万神园”、西双版纳“傣族园”等为代表的一批民族文化旅游精品,丽江古城、云南民族村、香格里拉蓝月山谷、大理新华民族手工艺示范村等成为文化与旅游相结合的成功典范,连续举办多种富有特色的文化旅游节,不仅在激烈的旅游市场竞争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且扩大了民族文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很好地保护和传承了独具特色的民族传统文化、培养了一大批民族文化传承人。
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有待加强。由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认识误区,加之《非遗法》颁布施行时间不长,有的地方和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认识不足,保护意识淡薄,没有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高到建设云南民族文化强省的重要环节来抓。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州(市)和许多县(市、区)尚未按照法律规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本级财政预算。二是有的地方领导和部门没有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还较为普遍存在。三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由文化行政部门单打独斗的状况还未从根本上改变,部门间的合力远未形成。第二,民族传统文化资源流失严重。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随着工业化、城市化步伐的加快,特别是城市改造、大型建设工程、移民搬迁、新农村建设、扶贫工程实施过程中,对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缺乏科学规划和正确引导,存在建设性破坏、保护性破坏等现象。源于农耕文明、主要靠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土壤及其生态环境都受到了严重冲击,面临巨大的生存危机。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后继乏人、传承困难的境况令人十分忧虑,随着传承人的离世,人走歌息、人亡艺绝的问题依然存在。第三,保护资金投入严重不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需要财政重点扶持的公益性社会文化事业。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点多面广,需要进行及时抢救保护,但是每年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项经费和邻近省(区)相比,投入相当有限。目前,许多州(市)、县还未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据了解,全省仍有9个州市未按《非遗法》的规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发放县级传承人传习补助经费的只有10个县,仅占全省129个县的7.75%,基层文化项目管理责任单位缺乏经费,办公条件差,严重制约了我省民族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有的地方领导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重视与否,不是基于对该项目历史文化价值的认定,而是基于商业价值的考虑,对于没有经济效益的“非遗”项目,往往难以争取到必须的经费。第四,人才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目前,我省除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外,各州(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都是采取在同级文化馆加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牌子的形式,由于没有专门编制,缺乏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保护工作只能从文化馆临时抽调人员来承担。同时,业务人员流动性大、专业基础薄弱,加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员的表彰奖励以及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尚未建立等多种因素,给保护工作带来困难。保护责任单位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难以适应保护工作的需要。
检查报告还对深入做好“非遗”保护工作提出了六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一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合力。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从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建设云南民族文化强省的战略高度来理解和认识实施《非遗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明确责任、形成合力”的原则。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和工作职责、纳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同时,成立由各级政府牵头,文化、财政、民族事务(宗教)、旅游等部门参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综合协调机构,建立协调有效地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各级政府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非遗法》的执法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加大对《非遗法》的宣传力度,为法律的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要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同志的理解、支持和帮助,确保非遗法的各项规定在具体工作中真正落到实处。
二要加大投入,进一步拓宽资金保障渠道。各级政府应当严格依照《非遗法》的规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鉴于目前开发性破坏日趋严重,抢救性保护迫在眉睫的形势,建议在保证财政经常性投入的同时,根据抢救需要切实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通过设立专项经费,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等方式,加大投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要积极探索文化企业、旅游企业反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并吸纳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资金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要根据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整合投入配比,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要明确职责,切实加强保护队伍建设。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我省文化体制改革的实际,按照需要和可能相统一的原则,认真研究并合理解决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要采取送出去学、请进来教等多种形式,培养一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田野调查、研究、保护和传承等方面具有敬业精神,具有较强工作能力和研究水平的专业人才队伍,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整体水平。对长期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作出贡献的同志,要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并视其专业水平授予相应的技术(研究)职称,从而保证队伍的稳定。要进一步完善代表性传承人的扶持、资助和激励机制,为其授徒传艺、交流展示、提高技艺提供良好条件和环境,培养出一批在全国具有知名度的代表性传承人,使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满生机和活力。
四要创新方法,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要正确处理好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在保护中创新发展,在发展中加强保护的“活态”保护方法。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理论分析、技能理论建设,加强与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认定、保存、传播和研究,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科学理论指导下创新和发展。
五要加强监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证国家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切实加强对《非遗法》贯彻实施的监督,督促各级政府严格执法、严肃执法,确保这部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实施。
六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快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工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民族民间文化统一定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特别是国家《非遗法》的颁布实施,结合形势发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深入的实际,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 2000年我省出台实施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急需进行修订和完善,使其与国家法律一致,以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完整性。这件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已经纳入省人大常委会2012年年度立法计划,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加快对原有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完善。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文章:兰明贤(云南省文化厅非遗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