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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化厅、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举办云南省第六届民族歌舞乐展演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9-05-06

 

云南省文化厅

文件

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云文社〔200919            签发:黄     

 

 

云南省文化厅、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

举办云南省第六届民族歌舞乐展演的通知

 

各州(市)文化局、民委(民宗局),省文化馆: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巩固发展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推进云南各民族都有一批代表性歌曲、舞蹈、器乐三个一目标的实现,服务云南民族文化强省建设,增进民族团结,省文化厅、省民委决定今年九月在昆明举办第六届云南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全面展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推进民族文化强省建设、和谐文化建设。

二、节目要求

本届歌舞乐展演,注重近五年来我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优秀成果,参演节目要求在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基础上,继承传统,发扬传统,既尊重民间原创,又经过适度艺术加工,使上演的节目达到原创性、纯朴性、多样性和观赏性相统一。有关州(市)要注重挖掘整理我省7个人口较少民族节目参演。

三、展演队伍

以州(市)为单位组成代表队,每队控制在35人以内(含领队、驾驶员),所演节目不超过30分钟。注意歌舞乐节目的搭配,演员队伍以业余演员和民间艺人为主,县级歌舞团(队)、文化馆(站)可适当参加。

四、评奖

本届展演设立云南社会文化彩云奖金、银、铜奖。

五、费用

在昆期间的食宿、交通、场地等费用由组委会负责。各地往返车旅费以及舞美、演出补助等经费由各地自行承担。

六、组织领导

为保证展演顺利进行,省文化厅、省民委联合设立展演组织委员会,由省文化厅厅长黄峻任主任,省民委副主任木桢、省文化厅副厅长黄玲任副主任。组委会下设办公室,省文化厅社文处处长郭伟任办公室主任。

请各州(市)认真准备、精心组织,于 820日前上报参演节目。

云南省第六届民族歌舞乐展演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吴萍          电话:0871—3611534  

 

           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文化厅办公室                   2009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