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化厅 |
文件 |
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
云文社〔2009〕19号 签发:黄 玲 木 桢
云南省文化厅、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
举办云南省第六届民族歌舞乐展演的通知
各州(市)文化局、民委(民宗局),省文化馆: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巩固发展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推进云南各民族都有一批代表性歌曲、舞蹈、器乐“三个一”目标的实现,服务云南民族文化强省建设,增进民族团结,省文化厅、省民委决定今年九月在昆明举办第六届云南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全面展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推进民族文化强省建设、和谐文化建设。
二、节目要求
本届歌舞乐展演,注重近五年来我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优秀成果,参演节目要求在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基础上,继承传统,发扬传统,既尊重民间原创,又经过适度艺术加工,使上演的节目达到原创性、纯朴性、多样性和观赏性相统一。有关州(市)要注重挖掘整理我省7个人口较少民族节目参演。
三、展演队伍
以州(市)为单位组成代表队,每队控制在35人以内(含领队、驾驶员),所演节目不超过30分钟。注意歌舞乐节目的搭配,演员队伍以业余演员和民间艺人为主,县级歌舞团(队)、文化馆(站)可适当参加。
四、评奖
本届展演设立云南社会文化彩云奖金、银、铜奖。
五、费用
在昆期间的食宿、交通、场地等费用由组委会负责。各地往返车旅费以及舞美、演出补助等经费由各地自行承担。
六、组织领导
为保证展演顺利进行,省文化厅、省民委联合设立展演组织委员会,由省文化厅厅长黄峻任主任,省民委副主任木桢、省文化厅副厅长黄玲任副主任。组委会下设办公室,省文化厅社文处处长郭伟任办公室主任。
请各州(市)认真准备、精心组织,于 8月20日前上报参演节目。
云南省第六届民族歌舞乐展演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吴萍 电话:0871—3611534
云 南 省 文 化 厅 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文化厅办公室 2009年4月2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