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文社〔2009〕5号
云南省文化厅关于做好第二批省级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文化局、省文化厅直属院(团):
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是有效保护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措施,对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动我省附件一:云南省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书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增强各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文件的精神,我厅将于2009年上半年评审推荐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报省政府批准公布。现就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能够展现云南各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特色鲜明和影响较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二)云南省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应从现已公布的州(市)级名录中推荐产生;
(三)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类别,应参照文化部制定的分类标准,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仍可作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
二、申报材料
(一)申报报告。州(市)文化行政部门或省级单位提出本州(市)或本单位拟申报的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名单,并对申报项目名称、保护单位、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责任单位”“州(市)级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州(市)级专家委员会参与项目论证专家名单”、“州(市) 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意见”等。省文化厅直属院(团)、省级有关单位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表格参照州(市)级申报表格,表格中的“州(市)级”改为“省文化厅直属院(团)”或“省级有关单位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即可。(具体格式见附件1)。
(三)申报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调查报告。
(四)申报录像片、申报项目照片,以及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其他文字、照片、录音、录像等辅助性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
(五)州(市)级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函件。
(六)省级有关单位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函件。
(七)批准公布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州(市)级政府文件。
三、申报程序
(一)州(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申报地区或单位的意愿,组织专家对现有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进行鉴选、论证、评审,提出具备申报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条件的推荐名录,经州(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云南省文化厅;省文化厅直属院(团)对拟申报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具备申报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条件的推荐名录,直接报云南省文化厅。
(二)省级有关单位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拟申报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提出具备申报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条件的推荐名录名单,出具申报函后提交云南省文化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准备,做好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工作。
(二)依靠专家,科学鉴选、论证申报项目,确保项目质量。
(三)重点关注下列项目:
1.云南省特有少数民族和跨境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及尚无项目入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少数民族的项目;
2.传统知识与实践、“云南老字号”所涉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3.民族传统医药、民族传统体育与游艺项目;
4. 有利于增强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和海外华人文化认同的有关项目。
(四)所有申报项目均需明确具体承担申报项目保护与传承工作的责任单位。
(五)制定详实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
(六)按要求认真制作申报文本。所有申报材料及辅助资料将全部归档,不再退还。
(七)申报时限:请于 2009年5月30日以前报送到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八)凡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不全、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未确定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以及超过申报时限的,将不予受理。
(九)通联信息:
地 址: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昆明市人民西路356号)
邮 编:650118
电子信箱:ynfyzhx@126.com
联 系 人:白玉宝 胡荣梅 0871--8336054
特此通知。
附件:1.云南省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书
2.云南省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材料制作要求
二OO九年二月七日
抄送:省体育局、省民委、省卫生厅、省旅游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社科联、省科协、省纺织行业协会、省工艺美术协会、省餐饮行业协会、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云南省文化厅办公室 2009年2月7日印
打印:罗建丽 校对:蔡永辉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