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文件的通知
各州、市文化局:
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5号)的要求,文化部将于今年下半年开展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和推荐工作。为做好我省的推荐申报工作,现将《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有关推荐申报事宜安排如下:
一、申报程序
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申报工作,由州(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文化部部颁标准和程序,严格掌握申报范围和条件,认真遴选出重要的代表性传承人,撰写申报材料及完善相关辅助材料后,统一推荐申报。
二、申报范围和原则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申报范围应与已公布的第一批、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相联系。推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是我省已命名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选择技艺精湛、群众公认程度高、有较大社会影响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推荐申报。
三、工作要求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宝库,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核心力量。因此,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推荐申报工作。
各地的推荐申报材料请于2008年10月31日前报送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联系人:白玉宝、胡荣梅。电话:0871—8336054。
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二00八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