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采取种种措施,加大保护力度,在全国兴起了文化遗产保护热潮。2003年初,声势浩大的民族民间文化(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在全国启动,标志着中国多年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由分散的项目实施转入系统工程的全面实施运作,步人一个崭新的阶段。云南省作为全国保护工程的首批试点单位(综合试点省),在全省范围开展了规范、深入的普查、研究和落实保护措施的实践,取得显著成效。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518项中,云南有34项入选;2006年6月1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第一批云南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147项;同期,云南各州市也相应公布了州市级别的数目可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上述保护名录的公布表明,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卓有成效;以边疆、多民族、多元为突出特点的云南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绩耀眼;中华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累累硕果正向全世界展示着一幅五彩斑斓的光明图景。
在云南公布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类别中.有一类叫做“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共有27项列入。这是一个富有创造性的类别。“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名称及其意义、入选条件、保护方法的解释,国内最先正式出现在2000年5月2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颁布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上。让人感兴趣的是,“保护区”的内涵及实践结果与此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称为“文化空间”(又译作“文化场所”)概念不谋而合。以“条例”所言对照云南“保护区”的含义,后者实即前者所说包括全部非物质形式传统创作的涵盖时空因素的“文化社区”,或“文化场所”亦即“文化空间”。它的设立不仅符合云南实际。有鲜明的地方和民族特色,而且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新鲜经验,有积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由于保护区工作处于起步阶段,还缺乏相应的理论方法,但根据具体实情和发展方向,生态人类学将成为保护区工作的主要理论基础。为使“保护区”各项保护机制渐趋完善,相关理论建设逐渐走向成熟,笔者觉得结合生态人类学的理论方法和保护区概念进行一些介述、探讨和释说十分必要。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7年设立了名为“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国际项目,用以确认和保护处于各国民族文化特征核心地位的口头与非物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1998年通过《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后,每两年对评审结果宣布一次;一个国家每次限于申报一个项目亦即被最终通过、确认进入代表作名录的不超过一个项目。条例中规定。代表作必须通过5项评选标准条件,并且必须符合属于“文化空间”和“传统民间文化表现形式”这两项基础条件。“条例”对“文化空间”的意义作了明确的解释。
1.“文化空间”概念
“文化空问”从字面解释,可以理解为原本是一个泛指各种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现象存在地、存在体或存在的全局状态、综合状态的词语。在使用于“文化遗产保护”范畴时它主要是一个用人类学/民族学标准界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重要概念,与具体指某个物质遗存“地点”(如古代遗迹)的概念存在着区别。
“文化空间”的含义同“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直接相关。联合国第31届成员国大会上通过采用“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表述的新定义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空间(或作‘文化社区’——引者注)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口头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竞技、神话、礼仪、风俗习惯、手工艺、建筑及其他艺术。除此之外。还包括传统形式的传播和信息。”“人们学习的过程及在学习过程中学到的和自创的知识、技术和创造力,还有他们在这一过程中创造的产品以及他们持续发展所必需的资源空间和其他社会及自然结构;这些过程会使现存的社区具有一种与先辈们相连续的意识。对文化认定很重要,对人类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保护也有着重要意义。”
从这个定义可知,“文化空间”是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或缺的生存、传续和发展的载体。关于文化的种种表现形式都必须存在、依托于某个特定的“空间”,并且依赖相应的资源和其他社会、自然结构。所有的学习过程、知识、技术和创造力及其间创造的产品如果脱离了这个空间,都将无法存活和继续衍生、发展。正是基于这个原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条例”的宗旨里明确宣布:“条例”的目的在于“奖励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优秀代表作品”,这一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文化场所和传统民间文化表现形式)将被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文化空间”有时又被译为“文化场所”,它们所表述的对象和意义是一样的。作为非物质文化的表现形式之一,“文化空问”(场所)在“条例”中还被解释为:“一个集中了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但也被确定为一般以某一周期(周期、季节、日程表等)或是一事件为特点的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和这一地点的存在取决于按传统方式进行的文化活动本身的存在。”作为一个从人类学和人文地理学借鉴出来的概念,从人类学/民族学观点解读上述定义时不难发现。“文化空间”实际上是:(1)某个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集中的地区;(2)某种特定的文化事件所选的时间。这段时间和自然空间(地点)的存在取决于传统文化活动本身的存在。中国有关政策条文对此亦有明确解释:“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问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2001年5月18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第一批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19项中,有5项名称使用了“文化空间”一语。由此.人们看到了“文化空间”这个既代表一种概念又是具有专指性的专门用语在联合国实施的项目中变成了一个可视可赏可触的类别,成为在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中可供人们比照思索、参考的例证。
2.中国对“文化空间”的不同保护形式
“文化空间”概念在中国不仅在国家政策条文中可见,而且早就开始了对其保护的各种具体行动。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作为“文化空间”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国内已出现很多保护方式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目前,国内建立保护区的名称、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类:
(1)生态博物馆。生态博物馆是国外对文化空间的重要保护方式之一。其概念1986年传播到中国。1995年,贵州省与挪威合作,引进了生态博物馆的挪威模式并使之中国化。1998年10月,中国第一座生态博物馆在贵州六盘水市六枝梭戛乡建立。中挪双方协议在贵州省建立4个生态博物馆,至2004年全部建成。
广西计划在“十一·五”期间完成10+1重点文化项目的建设,即建立10个民族生态博物馆(瑶、壮、侗、京、毛南、苗、仡佬族等)和1个区级民族博物馆,目前已经建成3个民族生态博物馆:南丹县湖怀里村自裤瑶生态博物馆、靖西县旧州村壮族生态博物馆和三江县侗族生态博物馆,在建中的1个,并已规划好3个生态博物馆的建设方案。
台湾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引用生态博物馆概念,名称则分别称之为“社区博物馆”、“社区营造”、“生活博物馆”、“生活环境博物馆”。具体如台北市北投“生活环境博物园区”、台北县黄金“博物馆园区”等。
(2)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云南没有采用“生态博物馆”名称。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云南以建立“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包括“民族文化生态村”)的提法和做法,采用适合本省不同民族、地域自身情况的传统文化原地动态保护的稳步实践探索,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包括物质与非物质文化)实行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保护形式,初步探索出适宜当地情况的科学有效的保护模式,积累了不少与客观实际协调的值得推广的经验。
丁来佤族传统文化保护区
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包括不同地区、民族各具特色的各类文化资源蕴含深厚,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多样聚集的村寨或乡镇,其中“生态”是一个重点,包括自然生态和文化生态。在“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的理念中,“生态”保护包括三个要义:注重民族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强调可持续传承的文化传统氛围;注重民族文化的原地存活状态,强调不离本地和乡土大众的民族文化延传;注重民族文化的创新和发展,强调保持“本我”风格,依其客观规律自然前趋,不断使之发扬光大的文化环境,避免其脱离本色,变成与“文化主人”——乡村民众相脱离盼某种专供游客参观的人造“民族文化村”景观。
(3)民族文化生态村。1997年,云南省一批从事人类学/民族学研究、民族文化传承和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工作的专家提出建立“民族文化生态村”的设想,获得一些地方政府、民众的积极响应并得到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赞助支持。经过认真摸索实践,先后建立了5个“省级专家课题实施地”的民族文化生态村。
(4)其他。有些省市采用有别于上述三种类型的其他名称,如“生态走廊”、“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特色文化县(村)”、“民间文化保护区”等。例如北京温榆河生态走廊、怀柔区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内蒙古蒙古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吉林省通化人参特色文化县;贵州省黎平县肇兴侗族民间文化保护区;四川省在试点草案中列入建立的5个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新疆规划建立的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锡伯族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等。
这些不同名称的“文化空间”保护形式,均着眼于当地社区的民间传统文化亦即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地保护和传承,只是在具体实施的侧重点和出发点上相互略有区别。
二、云南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实践
1.“保护区”的意义与实施
云南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的意义(和实施办法),政府以法律形式作了几乎面面俱到的解释。2000年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颁布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三章第18条说,“选择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聚居自然村寨,设立云南省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能够集中反映原生形态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2)民居建筑民族风格特点突出并有一定规模的;(3)民族生产生活习俗较有特色的”;第19条说,“设立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应当尊重当地各民族公民意愿,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第20条说。“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的建设应当遵守批准的保护规划,保持原有的民族风格”;第五章第29条说,“对批准设立的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政策上的优惠照顾和资金上的支持,省文化行政、民族事务、旅游部门适当给予补助”。从“条例”表述不难看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日“原生形态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原有的民族风格”,是设立“保护区”的基点和核心。“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中国长期以来普遍使用的一个约定俗成的名称,是以往国家立法的标准用语。其内容包括长期流传于各民族民间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绘画、雕刻、塑造、剪纸、皮影、口头文学、语言文字、纺织、刺绣、印染、服饰、212艺技能、习俗、建筑艺术(技术)以及特定的文化区域或场所等。这些“内容”和表现形式常以单项存在或多项聚集显形于一定的地域及其拥有者以及传承者民族中。为使它们避免失传厄运,能有效地延传下去并发扬光大,须以区域性保护方式实行法定式的以地理范围确立的保护措施,这就是须在国家浩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212程中设立“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项目,使保护成为利于准确把握和守护当代、未来的人文与地理相结合的适用“文化地图”,让保护措施落在实处,令保护对象“活态”延续,千年万载不绝。这即云南省人大制定“条例”以落实对其保护的基本原因。
云南建立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的具体目标是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形态(即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保存较为完整、具备特殊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空间(存在地点)建立文化生态“绿色区”。通过这一措施使容存于“保护区”内的具有重要历史、科学和文化艺术价值且处于濒危状态的各种传统民间文化品类、内容、样式得以安然延存、流传,达到扎实兑现保护成效使之免遭亡佚的目的。
云南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工作在全国产生了良好影响。2003年12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第二十二条“对有鲜明特色的民族聚居村落或特定区域,可以选择其中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存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者,划定为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规定,就是对云南相关经验和法律规定的认定和采纳。2004年,国家文化部、财政部下达《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实施方案》第四部分“7保护32程7的保护对象、保护方式与实施内容”第五条规定:把“在民族民间文化形态保存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特色鲜明的民族聚集村落和特定区域,分级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列为“工程”重要项目之一。这两个文件对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提法与云南省已实施数年的“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工作的内容、实质和具体要求完全一致。
根据全省实际情况,云南首先将名称不同但内容相似的各种“文化空间”类型统一纳入规范管理。包括:(1)政府按有关政策法律规范建立的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传统文化生态和环境生态相协调的独特民族文化区域(村寨或乡镇);(2)按国家规定正式命名的省级历史文化名村名镇;(3)已正式命名的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民间艺术之乡”、“特色文化之乡”;(4)州、市、县级建立的“民族文化生态村”(个别或名“x族民俗文化村”);(5)省级专家在民族传统文化保护课题实施地(自然村落)建立的5个“民族文化生态村”(已纳人省级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管理)。
上述五种类别虽然名称不同,但与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的基本概念及《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规定要求相一致,都有作为“保护区”必备的文化代表性和典型性等主要特征。
2.“保护区”的基本特征
芒岛傣族传统文化保护区
(1)“保护区”是自然村寨、乡镇社区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的综合体。其包括的村落地点或特定区域,必是生态环境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亦即非物质遗产表现形式保存较完整、完好并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域空间。例如,景洪市曼听傣族传统文化保护区,从古代建寨取名“曼听”起,便有了“花园寨”的定位(傣语“曼”是村寨,“听”是花园),迄今几百年,一直保持着独特的“花园”式基调的自然生态优美的村寨格局;加上多样性民间文化艺术品种保存良好。全寨傣族同胞重视守护自己的乡土文化财富,使自然与人文交融为一体,产生令人折服的魅力。
(2)“保护区”是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综合体。作为民族传统文化全部或主要表现形式生存和发展的特定空间,“保护区”集合了该空间内类别多样容量丰厚的民族、地域传统文化现象、遗迹和特征。可以说,“保护区”是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资料库。例如大理市周城白族传统文化保护区,是国内外驰名的扎染之乡,无论从建筑艺术、服饰艺术、织染刺绣工艺、民间歌舞、民间曲艺(大本曲)、白剧表演、民间故事传说,还是从风俗节日(蝴蝶会、火把节、本主会)、婚嫁习俗、农事习俗、丧葬习俗、民间信仰习俗等看,都丰富多样地保存在人们一年四季生活旋律之中,具有“进行时”的典型性。
(3)“保护区”有浓郁的地域独特性和民族独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即文化多样性的具体标志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保护区”的设立就是为了有效保护此特定区域民族的各种传统文化样式,确保这些村落、乡镇社区及其文化多样性的不断延续。因此这个“空间”必定是具有阐释民族历史和文化独特价值的最佳条件和长处的。例如维西县叶枝镇同乐村傈僳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寨子依山而建,充满诗情画意美感的木楞子房层层如梯,在绿色树林和缤纷花丛映衬下,宛如绝无仅有的世外桃源,给人以幻如仙境的感觉。村里傈僳族同胞依然保持着多年前的生活方式和风俗礼仪,在勤劳、纯朴中渗透着绚丽多姿的文化情趣:唱山歌,跳打跳舞,制做和演奏菊栗(竹笛),敲蜂筒鼓,纺麻织布,绣花。穿麻布衣,系织花腰带,祭山祭水,过年节,举行简朴而隆重的婚礼等,奇异绚烂的独特文化多样性表现和善良真诚、热情淳朴的民族个性,使这里拥有丰富又充满生机的有利于发展经济社会的民族文化资源,前景十分可观。
(4)“保护区”是一项新事物。行进在一步一步往前探索的道路上,任何一个“保护区”皆存在着如何更好地实现保护目标的试验.面临种种挑战和选择。因各“保护区”建立时间还不长,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保护区”情况千差万别,如何形成当地政府与村民都能自动投入保护事业的文化自觉之风,按预定目标稳步前进,使保护工作在符合客观实际的高水平理想状态中运转,既确保民族传统文化原色不蜕变,又能在此前提下助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进步,这是每个“保护区”在实施和建设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但又不容易很快达到的目标。坚持不懈,不断摸索,已成各“保护区”的共有任务。
3.生态人类学视野下的保护区
云南省的保护区工作实施初期,主要参考了专家课题“民族文化生态村”的一些理论经验;亦即生态人类学的理论方法。
建立民族文化生态村的主旨,是希冀在全球一体化背景下和现代化进程中,探索有效保护、传承优秀民族传统文化,努力实现文化与生态、社会、经济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乡村发展模式。主要做法是:视民族文化生态村为现存“活”的传统文化资产与孕育、产生、滋养该资产的生态环境的结合体,主张民族民间文化原地保护,保持当地文化的原本状态;在生态村内建立民族传统文化传习馆、“进行时”的民居博物馆等有助于推动和传扬传统文化精髓的活动点、展示点;以文化拥有者即村民的自觉保护为中心.在政府领导和专家指导下,由当地民众自行管理,依靠自身力量运作发展;强调文化保护与注重吸收现代文明的一致性,强调优秀传统和现代文明的结合;重视发展经济,消除贫困,努力实现文化、生态的多样性保护和社会、经济、文化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任何一种“活”的文化都不是固定不变的,而且变迁的形式各不相同,我们无法用同一个变迁模式来衡量不同文化空间的民族文化,推崇守住所谓“原生态文化”的提法并不科学。因此,在“保护区”的建设中要认清传统文化的“活态性”和变迁性,平衡继承和发展的尺度,建立完善机制和相关指标,做好科学、稳定传承的工作。依据生态人类学的主要理论,云南保护区的保护对象包括了自然生态和人文生态。生态人类学在文化生态学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了对文化适应的关注程度,技术、制度、精神三个文化层面适应的整合,恰好就是保护区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囊括的全部内容。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是物质与非物质文化资源生存的沃土,以地理范围选择那些特定地点——村寨、乡镇(社区)的民族传统文化空间加以保护,使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托物质载体,在适宜其生存的环境中原状“活态”地保存与传续下去,对云南这个以“民族、山区、边疆”六字为突出特点的多样性文化地区而言,不仅符合客观实情,适应当前和未‘来发展需求,而且非常及时和实在,具有不同寻常的现实意义。
文字:杨雪吟
图片: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网
编辑:王海
原文来源:《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