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 论 前 沿
上世纪90年代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兴起,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到2017年底,已有171个国家加入该《公约》,标志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得到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重视。重新认识、理解《公约》中提出的保护理念,推动新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具有积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持续演变的,而不是固化的、落后的
《公约》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这一点,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别于物质遗产或者叫文物的最大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每一代人的再创造中,持续地演变,呈现出当代性,体现了不同时代的审美特征和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每一次再创造,都可以在表现形式、内容或者工具使用上受到时代和周边环境的影响发生演化,这种演化是自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强调遗产与人的关系,人的思想是变化的,作为人的思想的表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会变化。中国专家将此称作“活态流变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是再创造,比如剪纸,以前是剪猪马牛羊,现在也可以剪高楼大厦、飞机火车。手艺人每做一件东西,就是一次再创造,因为每一次的创造都与上一次有不同。我们每次过春节,也是一次再创造,所谓“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这个不同就反映了时代的变迁,反映了人们认识自然的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在不断的再创造中得以存在、获得延续。
再创造是中性的,可以是保守的,也可以是激进的,可以是小修改,也可以是大演变。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文物)之间最大的区别:文物在制作完成的那一瞬间即固化,反映了当时那个时代的审美和价值观,是过去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被创造出来一路演进过来,反映了不同时代的审美和价值观,最新的呈现自然是当代的审美和价值观,是现代的。
《公约》不反对遗产的原真性,遗产是有源头的,但并不认为原真性能够成为遗产自然演化的障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是要将其固化不变。
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但不能扭曲其本质
《公约》提出要保护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或者叫“存续力”,实际上这两个词是对应的英文Viability分别在《公约》文本和《公约》操作指南中不同的中文翻译,“存续力”这个译法似乎更中性、更客观一点,也更清晰。要能够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并延续下去,也就是能够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面临威胁的情况下,采取保护措施,让非遗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不断地被再创造,让下一代仍然能够享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随之而来的文化多样性,也就是保护它的活态演变。
非遗不是僵死的,而是演进的,但是演进又不能脱离其背景或扭曲其本质。恒定性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创造出来开始,就体现了群体的审美和价值观,从古到今,一脉相承。关于自然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反映了一个群体的世界观,表演艺术、口头传统反映了群体的民族精神,传统美术、传统手工艺表现了群体的审美趋向,这一点是不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社区、群体和个人创造,由他们认定视作其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与特定人群息息相关,离开了这个联系,脱离了这个语境,这些文化事项就很难再被视作特定人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终极目标也不一定是重新让它枝繁叶茂、硕果累累,更重要的是让它起码能静静地存在下去,为人类的文化百花园提供许多不一样的品种,在人们往回看的时候,它能够提供研究的基因密码。
非遗保护与发展文化产业是两车道,但不反对把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化利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产业发展是两车道,既有相关性,又有不同的视角和目标。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创意的源泉,文化产业发展也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机遇,两者也都能够为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做贡献。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注重传承,更着眼于保护,更偏重于与特定群体的联系,而文化产业则可以不考虑与某个特定群体的相关性,可以脱离其语境,可以以更大的创新、大批量、工业化的生产进行制作,也可以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非物质文化遗产多数是群体内部的实践和传承,文化产业则更多的是生产主体对他者的供给和服务。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层面,也有专门引导和促进文化产业和文化贸易的公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反对遗产的商业化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需要可持续发展。《公约》操作指南中指出:“某些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产生的商业活动和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可提高人民对此类遗产重要性的认识,并为其从业者带来收益。这些商业和贸易活动有助于传承和实践该遗产的社区提高生活水平,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增强社会凝聚力。”
国际社会制定《公约》的一个初衷就是想为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依据,但是很遗憾,《公约》并没有实现这个目的。《公约》中最凝聚共识的是确认了遗产的拥有者和实践者是谁,但并没有就拥有者拥有什么样的权利作出主张,这个任务又交给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去完成。然而《公约》也没有完全避开这个问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利用中,提出了几条原则性的意见,一是避免商业滥用,商业利用要以保护存续力为前提,有些遗产能够商业利用,有些则不能;二是避免去语境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与社区群体相关,和特定的文化时空相关的,离开特定的群体和特定的文化时空,这类遗产就失去了意义;三是在商业活动中,要保证相关的社区、群体或者个人成为主要的受益方。这第三点,可能是最难把握的,如何在商业活动中平衡相关社区、商业机构之间的利益分配,恐怕还需要深入研究、积极探索。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是排他,而是为了相互尊重和共同欣赏
人人参与非遗保护、人人享用非遗保护的成果,这应该是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小目标。《公约》不否认遗产有源头,但原真性不构成非遗保护的障碍。很多相同的民间故事在不同的区域流传,去争论哪个地区的哪个版本是正宗的、哪个才是真正的源头,是没有多大意义的,重要的是,我们都来把这个故事讲下去,教给我们的下一代。
在国际层面,相互欣赏、世界和平是《公约》的目的。设立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目的,也是为了促进文化多样性和文化对话,加强国家间的友谊和交流,而不是成为“注册商标”“独家版权”,从而引起国家之间的矛盾和争执。《公约》要求各缔约国政府保护“本国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只要是存在于本国境内的,都可以有资格申请列入代表作名录,列入代表作也不代表别的地方没有这种遗产,也不代表这个项目起源于这里,或者更正宗。《公约》也鼓励有关国家联合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发展中的负担,而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被保护,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远远大于仅仅被保护,它还是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不直接带来多少经济价值,相反,还要耗费不少的社会经济成本,但决不能把非遗保护视作社会发展的负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重要的战略资源,对国家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公约》操作指南中最新增补的一章,就列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包容性经济增长、包容性社会发展、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和平建设方面可以发挥的作用。比如,某些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创意的源泉,传统手工艺可以直接提供就业,为扶贫减贫做贡献,传统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为减少群体之间的冲突发挥作用,传统的耕作方式可以避免大规模工业化农业带来的一些弊端,一些关于宇宙和自然的知识可以帮助我们应对自然灾害,等等。这就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更大范围内协调指出了新的方向,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得到超出文化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的重视,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加以保护和利用。
制定和实施《公约》无疑是近几十年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社会在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和传承人类优秀文化传统方面做的最显著的工作,是联合国系统内缔约最快的公约,说明这个《公约》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可。一些尚未缔约的国家也不是反对《公约》,而是因为某些条款与国内法律的衔接问题没有加入《公约》。这个《公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公约》本身并不是教科书,也不同于其他领域如法律、经济领域的国际文书那样有相当的精准度和约束力。《公约》在条款中除了少数“缔约国应……”的条款外,大多数都是原则性的“鼓励”等词语。而且,《公约》也相当尊重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和各国国情的多样性,鼓励缔约国在履约过程中,根据本国的国情来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甚至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不同的定义和分类。因此,各个国家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途径,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无疑,中国在这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形成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独特经验,对世界具有示范意义。
来源:中国文化报
作者:张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
编辑:王海(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