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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化厅对《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的函

日期:2018-04-12

云 南 省 文 化 厅

                                                                                                                                                

云文非遗函〔2018〕3号

省文化厅对《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

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的函


各州市文化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等部门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25号)精神,结合云南省实际,省文化厅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18年4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发电子邮件反馈省文化厅非遗处。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点击此处下载)

        

 云南省文化厅

                                     2018年3月30日

 

        联系人:兰明贤  电话:0871—63601085、13211669971

        电子邮箱:ynwhtfyc@126.com      


附件:

 

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

的实施意见

省文化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省财政厅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等部门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25号)精神,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振兴传统工艺,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传统工艺,是指具有历史传承和民族或地域特色、与日常生活联系紧密、主要使用手工劳动的制作工艺及相关产品,是创造性的手工劳动和因材施艺的个性化制作,具有工业化生产不能替代的特性,主要包括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炮制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一、重要意义

        传统工艺蕴含着中华民族的文化价值观念、思想智慧和实践经验,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传统工艺历史悠久、门类繁多,在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传统工艺项目有近150项。振兴传统工艺,有利于传承与发展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文化自信;有利于提高传统工艺传承人的传承积极性,培养后继人才;有利于激发创造活力,恢复传承濒危或退化的优秀工艺和元素;有利于发挥手工劳动的创造性,培育和弘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有利于促进消费,扩大就业创业,增强传统村落活力,助力精准扶贫,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现代生活。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传统文化保护的系列重要讲话及考察云南的重要指示,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提高传承能力和水平,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合理利用,使传统工艺走进当代社会,融入现代生活,充分体现手工劳动的创造性价值。


        (二)基本原则。遵循有利于促进保护传承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坚持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基本方针,尊重优秀传统文化,坚守工匠精神,激发创造活力,促进就业增收,坚持绿色发展。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有机统一,使传统工艺在现代生活中得到新的广泛应用,维护和弘扬传统工艺蕴含的文化精髓和价值。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通过努力,使全省传统工艺振兴工作更加全面完善,传统工艺的传承和再创造能力、行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从业者收入以及对城乡就业的促进作用得到明显提升,形成一批有丰富传统工艺的题材和产品品种,有较高设计和制作水平的知名品牌,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消费升级的需要。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省级传统工艺振兴目录。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为基础,对具备一定传承基础和生产规模、有发展前景、有助于带动就业和精准扶贫的传统工艺项目,建立省级传统工艺振兴目录。鼓励各州市、县(市、区)参照建立本级的传统工艺振兴目录。对列入振兴目录的项目,实施动态管理,予以重点扶持。(省文化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配合)


        (二)壮大传统工艺传承人队伍。完善省、州市、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评审、管理体系。鼓励技艺精湛、符合条件的传统工艺门类的中青年传承人申报并进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形成合理梯队,调动年轻一代从事传统工艺的积极性,培养我省各民族工匠。开办传习馆(所、室、点),鼓励扶持传统工艺传承人收徒授艺,培养后继人才。引导支持居民、村民积极参与传统工艺、文化创意活动,扩大受众面和影响力。(省文化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三)加强传统工艺传承人群培训。依托云南艺术学院、大理大学等我省研培高校和云南大学省非遗培训基地等,组织传统工艺持有者、从业者等传承人群参加研修、研习和培训,提高学习能力、文化素养、审美水平和创新意识,增强传承后劲。组织优秀传承人、工艺师及设计、管理人员,到传统工艺项目所在地开展巡回讲习,举办“传承人对话”系列活动,扩大传承人群培训面。倡导传承人群主动学习,鼓励同行之间或跨行业切磋互鉴,提高技艺水平,提升再创造能力。(省文化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财政厅配合)


        (四)开展传统工艺专业建设与研究。支持具备条件的我省相关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开设传统工艺的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传统工艺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和理论研究人才。支持有条件的我省高等院校帮助传统工艺传承人群提升学历水平。鼓励我省高校、研究机构、企业等设立传统工艺的研究基地,在保持优秀传统的基础上,探索手工技艺与现代科技、工艺装备的有机融合,提高材料处理水平,切实加强成果转化。鼓励各地建立传统工艺行业组织,研究制定产品质量行业标准。依托我省非遗研究基地等,加强传统工艺的挖掘、记录和整理。对具有独特历史意义的濒危传统工艺项目,加快实施抢救性记录,落实保护与传承措施;鼓励出版我省传统工艺有关研究和实践成果书籍。(省文化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民政厅配合)


        (五)提升传统工艺产品的整体品质和市场竞争力。鼓励拥有较强设计能力的企业、高校和相关单位到我省传统工艺项目集中地设立工作站,帮助当地传统工艺企业和从业者解决工艺难题,增强质量意识、精品意识、品牌意识和市场意识,结合现代生活需求,提升设计和制作水平,提高产品品质,拓展市场,培育有民族特色的传统工艺知名品牌。保护传统工艺产品商标、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创新成果,维护传承人、相关企业、单位等传统工艺持有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办好大理传统工艺工作站,以点带面,推广经验,在条件成熟的州市,择机建立传统工艺工作站,扩大应用空间,促进我省传统工艺的振兴。(省文化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知识产权局配合)


        (六)拓宽传统工艺产品的展示营销渠道。鼓励在我省传统工艺集中的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自然和人文景区、传统工艺项目集中地,设立传统工艺产品的展示展销场所,集中展示、宣传和推介具有民族或地域特色的传统工艺产品。鼓励重点商圈、交通枢纽等开设专卖店或代销点。在“文化和自然遗产日”、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旅游等相关节会上设立传统工艺专区,举办传统工艺大展等,搭建更多的展示交易平台,帮助推介销售传统工艺产品。鼓励商业网站与相关专业网站设立网络销售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服务,拓宽传统工艺产品的推介、展示、销售渠道。(省文化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旅游发展委、教育厅、商务厅配合)


        (七)着力推进传统工艺振兴重点项目。充分利用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富集的优势,结合我省传统工艺流布地区与传承情况,以及当地政府重视程度,确定一批重点项目,给予支持。着力推进大理白族扎染、剑川木雕、鹤庆银器三项国家级传统技艺项目传承人企业(大理市璞真白族扎染有限公司、剑川县兴艺古典木雕家具厂、鹤庆县李小白文化传承有限公司)与中央美术学院、云南艺术学院的全方位合作。同时,带动我省刺绣、织锦、紫陶、黑陶、乌铜走银、手工造纸、普洱茶、黑茶、石雕、玉雕制作技艺,以及彝医药、傣医药等项目的发展。(省文化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配合)


        (八)加强与传统工艺相关的文化生态环境保护。对我省传统工艺集中的乡镇、村落、街区进行评估筛选,以积极引导、推荐评审公布成为“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方式,实施整体性保护。注重在已经公布的国家级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大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和全省85个省级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中,保护好与传统工艺相关的文化空间和自然人文环境。鼓励研发绿色环保材料,改进有污染的工艺流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引导和支持使用替代材料传承以象牙等珍稀动植物资源为原材料的相关技艺。(省文化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环境保护厅配合)


        (九)开展传统工艺的普及教育与交流合作。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进社区、进农村等活动。支持大中小学校组织开展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传统工艺体验和比赛,提高青少年动手能力和创造能力,加深对传统文化的认知。充分发挥各级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报刊,网络媒体等的作用,开展面向社区和农村的传统工艺展演、体验、传习、讲座、培训等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增强传统工艺的社会认同。组织传统工艺传承人、企业和行业组织代表开展对南亚、东南亚国家的国际交流和研修培训,用好南博会等平台,加强研究与合作,开拓视野,借鉴传统工艺发展经验。(省文化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外办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作配合。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配合,把振兴传统工艺作为发展繁荣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内容,充分挖掘利用云南民族文化资源,发挥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和传统工艺工作站典型引领作用,加强传统工艺的保护传承,积极探索振兴传统工艺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提高产品设计制作水平,打造民族传统工艺品牌。(省文化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配合)


        (二)完善政策支持。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规定的传统工艺相关项目以及特色文化产业传统工艺发展予以适当支持。将传统工艺展示、传习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十三五”时期文化旅游提升工程。传统工艺企业符合现行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税局、地税局、文化厅、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三)加强金融服务。探索建立传统工艺企业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传统工艺企业融资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传统工艺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强对传统工艺企业的投融资支持与服务。(省财政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金融办、文化厅、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四)整合社会力量。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传统工艺企业,多渠道吸纳社会资金投入传统工艺产品的研发、生产、经营和创新。建设传统工艺展示、传习场所和公共服务平台,举办传统工艺的宣传、培训、研讨和交流合作等。(省文化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民政厅配合)


        (五)强化指导检查。加强对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和传统工艺工作站的指导和管理,加强对传统工艺研修研习培训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加强整改,总结经验推动传统工艺振兴工作。(省文化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