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文非遗〔2011〕4号
关于上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开展传承活动情况报告的通知
各州、市文化局:
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掌握情况,对我省国家级和省级传承人履行传承义务进行规范化管理,更好地支持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促进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报内容
对我省国家级和省级传承人必须书面上报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况:
1.自然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专长,被批准为传承人的时间,是否在世等。
2.开展传承培训情况。包括:县(市、区)文化馆与传承人签订传承协议内容和传承人在当年开展传承活动的主要工作及成效。
3.下步工作计划。2011年拟完成的主要工作和任务。
二、上报时间
以各州、市文化局为单位,2011年4月10日前,将本年度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的书面情况报告,统一收齐汇总上报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三、几点要求
1.各州、市文化局要高度重视传承人开展传承情况的上报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认定开展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标准,认真组织,安排专人负责,切实抓紧抓好。
2.各级文化部门要以此次调查为契机,对当地传承人的工作和生活状况进行全面的掌握和了解,形成良好的管理工作机制,为深入开展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3.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人义务或丧失传承能力的传承人,各州、市、县要及时上报。
4.今后,各州、市文化局应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本年度传承人工作情况。
联系人:
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胡荣梅
电 话: 13708406542 0871—8336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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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化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