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馆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文化局、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滇中产业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深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创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方法,切实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的开展,提升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按照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要求,云南省文化厅研究决定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馆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计内容
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馆名称、场馆地址、建筑面积、场馆性质(国有、私营)、涉及的非遗项目、突出特点等。
二、统计场馆标准
1、交通便利;
2、设施条件优良;
3、运营状况良好;
4、有一定特点;
5、提供至少3张反映场馆面貌的照片(包括外观、内景)
三、统计回执表提交方式和时间
请各州(市)相关单位于2015年2月13日中午12:00前将统计回执表电子版及反映场馆面貌的照片发送至以下电子邮箱:233297940@qq.com。
联系人:
黄 琛:15987132221
丁晓冰:18787454908
王 海:13508808508
特此通知
附件: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馆一览表(点击此处下载)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201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