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化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文非遗〔2016〕1号
各州(市)文化局、财政局:
为鼓励和扶持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传承工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按照《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规定,依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现将2016年度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省级非遗项目保护补助
每个州、市可申报重点省级项目3至5项,每个项目补助资金10万元以内。申请补助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续存困难、急需抢救的项目;
2. 从未安排过财政补助的项目;
3.第三批公布的省级项目;
4.人口较少民族的项目;
5. 保护传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项目。
下列项目暂不给予补助:
1. 近两年来已安排过财政补助的项目;
2. 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工作成效不明显的项目;
3. 生产性强、市场化程度高、经济效益好的项目;
4.企业类项目。
(二)省级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非遗”展示室内容建设补助
每个州(市)可申报1至2个省政府公布建立的省级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每个保护区申请补助资金20万元以内,编制完成专项保护规划的保护区优先安排。
(三)省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补助
各州(市)所有省级代表性传承人(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去世的除外),每人年度补助5000元。
二、申报程序和材料
项目(含保护区)补助经费申报由各项目责任单位,在对2014年、2015年省级非遗保护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的基础上,按照要求撰写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同时填写相应的申报表格(详见附件),由县(市、区)、州(市)财政及文化部门审核、报送。
三、有关要求
1.各项目保护责任单位要对2014年、2015年省级非遗保护专项资金(云财教〔2014〕127号文件、云财教〔2015〕158号文件)下达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检自查报告,分别报送省文化厅和财政厅。包括资金到位、保护方案制定、绩效目标预期完成、保护资金(使用资金)内容执行、项目实施进度、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等内容。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省级将统一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单位不安排2016年度专项保护资金。
2.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按照重点优先、抢救优先的原则合理排序;根据范围条件,统筹安排,认真做好补助项目的筛选、推荐和上报工作,使资金切实用到亟需加强保护和扶持的项目上。
3. 推荐上报的补助项目(含保护区),须提供开展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说明工作开展的具体内容、事项及其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及可供评估验收的标准。列出经费支出明细预算。保护、建设工作内容不具体、事项不明确、可行性不强、成效难以评估、经费开支不明晰的,不予补助。
4. 自查报告和申报材料以州(市)为单位,于2016年1月25日前报送省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省财政厅教育科技文化处。每项申报材料,纸质版2份、电子版1份(申报工作通知和申报表格电子版,可从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网下载)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省财政厅教育科技文化处 田 青
电话 0871—63637581
(2)省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兰明贤
电话 0871-63611155
电子信箱 ynwhtfyc@126.com
附件:
1.2014年度、2015年度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专项资金自检自查报告内容
4. 2016年度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专项保护补助资金申请表
5.2016年度省级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非遗”展示室 内容建设补助资金申报表
7.扫描文件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云 南 省 文 化 厅
二O一六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