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化厅文件
云文非遗〔2015〕4号
云南省文化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文化局:
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办财务函〔2016〕43号)和财政部、文化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2〕45号),现将2016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补助经费
1.年度重点项目保护补助经费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重点支持传统戏剧项目。主要支持开展传统剧目排演、以演代训培养后继人才,支持范围包括剧目整理、剧装道具购置、排练场所租赁、剧目排练、公益性演出、进校园等。
(2)重点支持民俗类按照传统方式举办活动的项目,支持范围包括:传统活动仪式组织、社会宣传、活动保障等。
(3)其他急需抢救和保护的项目。
2014年度安排过专项资金的项目,需经文化厅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申报;2015年度安排过专项资金的项目,除传统戏剧类和民俗类,其他类别项目今年暂不列入申报范围。
2.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经费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1945年12月31日前出生)以及不满70周岁但体弱多病,急需抢救性记录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已列入2013年度、2014年度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试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管理系统试点、“中国记忆”栏目拍摄的传承人、2015年度已安排过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专项资金的传承人,不再申报抢救性记录补助经费。
(二)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
经文化部批准公布的所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均可申报传习补助经费,本通知申报截止日期前已经去世的除外。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万元。传习补助经费用于补贴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等各项传习活动。
(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补助经费
主要支持: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编制;依托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街区设立项目传习点,支持传承人就近、就便建立传习所、传承点,开展活态传承活动;在传统村落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活动;少数民族地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依托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活动。
二、申报要求
(一)加强预算审核管理
州市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对资金申报单位加强指导,按照《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审核申报经费的开支范围,做到支出事项明确清晰、资金测算合理准确,例如开展培训,应详细说明培训对象、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目标及内容等,传习点建设应明确传习内容、考核依据等。
保护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单位人员工资或福利,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凡超出管理办法规定支出范围的事项一律不得纳入补助经费预算。
(二)按时报送申请材料
2016年度国家级非遗专项资金申报采取纸质申报方式。因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平台正在进行升级改造,今年暂不进行网上申报。
各申报单位认真填写经费申请书,经项目本级财政和文化行政部门逐级申报,由州市级财政和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统一行文后,于2016年2月29日前将申请材料(纸质文件及其电子版)正式报送文化厅。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均不受理。
(三)加强拨付资金过程监督
州市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主动与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沟通,及时跟踪专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监督申报单位按照批复事项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可组织开展中期检查。项目实施完毕后各资金执行单位应提交自评报告,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文化部备案。
三、联系人及电话
云南省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潘振焱
电话及传真:0871-63611587
邮箱:ynswhtfyc@126.com
特此通知。
附件:(通知文件及附件请点击此处下载)
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
2.重点项目保护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
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经费申报书
4.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补助经费申报书
5.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申报书
6.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补助经费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