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化厅文件
云文非遗〔2016〕6号
云南省文化厅关于推荐第三批省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的通知
各州、市文化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加快“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步伐,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地融入当代民众的生产生活,经研究,省文化厅将命名一批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是指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教、传、帮、带活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传承、保护,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组织。基本条件为:
(一) 依托一个以上国家级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一名以上固定开展传承活动的省级或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具有固定场所,已正式公布为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
(二)有明确的传承目标和传承计划,在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的前提下,定期开展教学、传承、研讨、交流等活动,完整传授该项目的知识与技艺。
(三)长期坚持传承传播工作,社会传承和教育传承相结合,成效显著。通过传承活动,为社会培养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本地和周边地区有较高社会声誉,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
(四)积极开展抢救保护工作,注重整理、保存相关资料,通过文字、图片、音像、视频等手段,完整保存项目传承活动相关图片资料。
(五)受当地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及项目保护单位支持,传承经费有保障,工作措施有力。
二、推荐程序
(一)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传承人开办的传习馆(所),州(市)各级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社会团体等,向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二)各州、市文化局对具有传承性保护典型意义和示范价值的国家级(省级)传承人开办的传习馆(所)、企业或单位进行考察论证,公布为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
(三)各州、市文化局向省文化厅推荐申报正式公布的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省属传习馆(所)、直属单位、企业可直接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
(四)省文化厅审核推荐材料后,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并对拟公布认定的保护传承基地进行实地考察。
(五)省文化厅对拟公布的保护传承基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公布为“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并颁发标牌和证书。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各州、市文化局及省属传习馆(所)、省直属单位、企业形成关于推荐“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的请示。
(二)推荐表。内容应包括该申报基地的基本情况,所传承的相关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概述,传承情况,保护中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及核心技艺的保护与传承情况,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5年内保护与传承计划等(具体格式见附件)。
(三)正式公布为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的文件(复印件)。
(四)其他说明该申报基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辅助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每个州市推荐一个基地。请各州市文化局充分发挥州、市级专家委员会和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做好实地考察与推荐材料的审核,并对拟推荐申报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性保护方式予以积极扶持和引导。
(二)推荐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和系统,力求做到详细具体。
(三)2016年5月1日前,以州市为单位,统一报送相关纸质和电子材料。
联 系 人:云南省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董艳玲
联系电话:0871-63611587(传真)
电子邮箱:ynwhtfyc@126.com
地 址:昆明市东风西路107号
邮 编:650031
附件:《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推荐表》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推荐表
云南省文化厅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