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文化局:
为掌握各地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况,总结做法和经验,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督促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责任,根据文化部要求,省文化厅近期将开展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执法情况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学习、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及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情况;
(二)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配套法规情况;
(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情况;
(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情况;
(五)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及开展保护情况;
(六)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及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情况;
(七)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场所情况。
二、检查方式及安排
各州(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查与省文化厅检查、文化部委托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州、市文化行政部门按照检查重点制定本地区的自查方案,对本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逐条对照检查内容报送自查报告(3000字左右)。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省文化厅进行抽查、文化部组织开展评估,并组织人员到部分州、市进行实地检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6月至8月)
各州、市文化行政部门制定自查方案,组织部署自查工作,撰写本州、市自查报告并向社会进行公布。8月20日前,以州(市)为单位,统一将自查报告、向社会公布情况、推荐1—2个保护成效突出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经验交流材料报送省文化厅。省文化厅按要求汇总有关情况和材料,上报文化部。
(二)评估抽查阶段(9月至10月)
省文化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地检查,通过现场查看、走访传承人、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检查实际情况。同时,组织有关州、市文化行政部门,接受文化部委托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进行评估抽查。
(三)总结阶段(11月至12月)
总结检查工作,形成报告,并向各州、市通报。
三、工作要求
各州、市文化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组织工作。自查过程要认真细致,严禁走过场或弄虚作假。各地要按时上报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所有材料均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文化厅非遗处,书面文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材料报送地址:
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107号(邮编650031)
云南省文化厅非遗处
联 系 人:兰明贤
电子邮箱:ynwhtfyc@126.com
电 话:0871—63611155
云南省文化厅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