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化厅文件
云文非遗〔201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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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化厅关于加快推进2015年度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
记录工作开展成果验收的补充通知
红河州、楚雄州、怒江州、迪庆州、德宏州文化局,石屏县、元阳县、澜沧县、沧源县、香格里拉市文化局,各项目保护责任单位,验收专家团队:
根据《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关于开展2015年支持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验收的通知》(非遗函〔2017〕126号)精神,文化部非遗司将于2017年11月组织对2015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的268名(云南省10名)代表性传承人的抢救性记录工作开展验收抽(复)查,并提出明确的工作和时限要求。今年9月,省文化厅已印发《关于加快推进2015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开展成果验收的通知》(云文非遗〔2017〕32号),按照非遗函〔2017〕126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1. 自检自查提前至今年10月底前完成;
2. 自评估和提交成果提前至11月上旬完成;
3. 验收通查提前至11月中旬完成;
4. 验收抽(复)查提前至11月下旬进行。
二、相关要求
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请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非遗保护中心,各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及记录工程团队,验收专家团队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快进度,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2015年我省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和成果验收工作。
附件:补充通知文件
云南省文化厅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