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化厅文件
云文非遗〔201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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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化厅关于开展第六批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文化局,省滇剧院、省花灯剧院:为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列》等法律法规,省文化厅决定开展第六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推荐列入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熟练掌握其传承的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在该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
2.德艺双馨,热爱传统文化,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3. 已入选该项目州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二)推荐重点
1. 新入选第四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2. 第一、二、三批无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项目;
3. 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已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的,可重新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此外,部分前三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虽然已经有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如确因传承工作的需要,可适当增补,但要从严掌握。
(三)以下情况暂不推荐
1. 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2.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活动的人员。
二、推荐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传承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二)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并提供推荐材料。
省级有关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省文化厅。
(三)州市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或推荐材料后,应组织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进行评审(跨行业类项目,须经至少五名该行业类专家评审推荐),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上报省文化厅。
三、推荐材料
(一)申请报告
各州市文化局向省文化厅推荐申报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正式报告,并附推荐清单(附件1)。
(二)推荐表
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个人简历;传承谱系;学习与实践经历;技艺特点;个人成就;授徒传艺情况;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为该项目保护传承所做的贡献;持有该项目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反映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技艺特点的照片;身份证明复印件;履行传承义务的承诺;申请及授权书;项目保护单位意见;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意见;州市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议意见及参评专家名单;州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意见等(附件2)。
(三)申报片及辅助材料
申报片为体现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技艺水平的影像资料(制作要求见附件3)。辅助材料包括体现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成就的证明复印件等材料;有关传承人的调查报告;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或被推荐人代表性的文字、图片或音像资料等。
(四)州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文件
四、工作要求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保护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核心力量,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推荐工作。
(二)代表性传承人是否履行传承义务是推荐的重要依据。在申报推荐工作中,申报单位应事前告知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
(三)请各州市文化局于2018年3月20日前,将推荐材料纸质件及光盘(包含申请报告、推荐清单、已正式公布的州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文件、推荐表及辅助材料,推荐表及辅助材料电子文本光盘、申报片光盘)。装订成册,各一式三份,光盘上须标明“州市名称、项目名称、传承人姓名、内容”;推荐材料的电子版(统一拷至移动硬盘),按时报送省文化厅。超过规定报送时间的,不予受理。所有申报推荐材料及辅助材料将全部归档,不再退还。
特此通知。
附件: 1. 申报第六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清单
2. 第六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 人推荐表
3. 第六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片制作要求
4. 通知文件附件
联 系 人:胡荣梅 王晓亮
电 话:0871—63621615、63611155
电子邮箱:377703736@qq.com、ynich@qq.com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瓦仓南路3号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邮 编:650032
云南省文化厅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