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近日,有个别社会机构未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同意,擅自以“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为主办单位”的名义向有关州市发出合作开展非遗活动的函件,为加强对此类情况的监督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中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对社会力量参与我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我厅将给予积极支持,但相关活动的开展必须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发文同意后方可举行。
二、由我厅主办或共同参与的有关活动,将以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的文件正式下发执行。
特此通知。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
202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