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国内法规

【政策法规】各地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情况评估报告

日期:2017-02-16

政策法规



各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情况评估报告

        201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正式实施。为进一步掌握法律实施五年来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文化部开展了《非遗法》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于2016年6月向各地印发了《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办非遗函〔2016〕224号),并委托我中心开展评估工作。根据《通知》要求,我中心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于2016年9月至12月开展了材料评估、实地评估、评估总结工作。

一、评估背景及目的 

        中华民族世代传承的、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我们共同的精神家园。保护和传承好这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发展的需要,也是历史赋予我们的重任,对于维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促进人类社会共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1年2月25日,《非遗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于同年6月1日起施行。作为文化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法律,该法首次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对提升文化立法的层次和水平,丰富我国法律体系的内容,具有重要意义。 

为督促各方切实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责任,进一步掌握法律实施以来各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总结有效做法和经验,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文化部在全国范围内对《非遗法》实施五年来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印发了《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受文化部委托,我中心承担了此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贯彻落实情况评估工作。 

二、评估内容及方法 

        本次评估以《非遗法》为准则,以《通知》为主要依据。 

        根据《通知》要求,本次评估的重点内容为:学习、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情况;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配套法规情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情况;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及开展保护情况;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及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情况;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场所情况;《非遗法》贯彻落实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在各省(区、市)文化主管部门自查的基础上,我中心于2016年9月至12月开展了《非遗法》贯彻落实情况评估工作。该项评估工作分为4个阶段:准备阶段、材料评估阶段、实地评估阶段、评估总结阶段。 

三、评估情况

  (一)学习、宣传《非遗法》情况 

        2011年《非遗法》颁布实施后,各省重视《非遗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各级文化主管部门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习与宣传。 

        1.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 

        各省文化主管部门均以不同形式组织了《非遗法》培训班,对包括县级文化局长、乡镇综合文化站长在内的各级文化系统干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专题培训。一些省份还编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及文件选编》,供本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学习使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还使用本民族文字印制了相关学习材料,如西藏自治区印制了藏文版《非遗法》、内蒙古自治区印制了蒙文版《非遗法》、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也印制了藏文、蒙文版《非遗法》。 

        2.举办《非遗法》宣传活动 

        多地通过制作专题展板、悬挂张贴宣传横幅和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在文化中心(馆)、图书馆、影剧院、街道社区、学校、企业等场所进行《非遗法》普法宣传。通过组织系列活动,提高《非遗法》的社会关注度,营造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例如,上海市推出以“依法保护、重在传承”为主题的《非遗法》宣传海报设计作品征集活动;陕西省宝鸡市举办庆祝《非遗法》实施非遗摄影展、铜川市举办《非遗法》知识竞赛等。 

        3.加大《非遗法》的媒体宣传 

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对《非遗法》的宣传,强化公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例如,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网站,或在文化部门相关网站上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专栏;开通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微博和微信公众号;在报刊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专栏;制作播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电视节目等。 

在评估中,我们发现各地重视《非遗法》的学习宣传工作,积极拓展领域,创新形式,增强实效。不仅采取专家集中授课的方式,还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自学讨论的形式,并注重对代表性传承人及项目保护单位开展《非遗法》培训。各地宣传的形式也丰富多样,不仅利用传统的宣传阵地,还拓展了微信、微博等新的宣传平台,这有利于营造非遗保护人人有责,非遗保护有法可依的社会氛围。 

        (二)出台《非遗法》配套法规情况 

《非遗法》颁布实施后,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推进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出台,为保护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1.地方性法规出台情况 

        截至2016年8月31日,全国共颁布72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共制定了20部相关地方性法规,立法数量居全国之首。目前,已有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4个省(区、市)制定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其中,17个省(区、市)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是在《非遗法》实施后制定的;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7省(区)在《非遗法》出台前已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在《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出台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海南省、四川省虽未出台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但已实施省级以下的相关地方性法规。

         省级地方性法规制定多采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形式,如《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湖南省、西藏自治区采用“办法”形式,如《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部分省市在《非遗法》的基础上,增加了符合本省工作实际的内容。例如《安徽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项目保护单位不履行传承义务及保护职责的,经调查核实,将按照程序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或保护单位资格等。 

        省级以下地方性法规,有针对民族自治地区开展整体性保护的条例,例如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也有针对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条例,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江苏省《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花儿保护条例》等。 

  2.配套规章制度颁布情况 

        为了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资金的规范使用,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多省(区、市)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例如,《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 

有的省(区、市)还采取创新形式加强资金的使用,如:北京市以“以奖代补”的方式奖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福建省泉州市也采取了“以奖代补”方式,每年奖励各传习所2至5万元,市级传承人每培养1名徒弟奖励0.5万元。 

为加强规范管理,多个省(区、市)制定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专家评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例如,河北省制定了《河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年度审核认证实施细则》、重庆市制定了《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办法》、贵州省制定了《贵州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情况 

        《非遗法》以法律形式加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保障。《非遗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截至2016年8月31日,全国所有省份均已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传播活动,组织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评审工作等。 

 1.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方面 

        2011年至2015年底,全国各省级财政累计投入163731万元(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级财政平均累计投入5117万元(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累积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省(市)有北京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和陕西省10省(市)。其中,四川省以23652万元、浙江省以18740万元、北京市以13550万元位列前三。 

        2015年,全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38719万元(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级财政平均投入1210万元(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5年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有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15省(区、市)。其中,浙江省以4720万元、北京市以3719万元、贵州省以2616万元位列前三。 

        部分省份在专项资金中设定了定向项目。如浙江省专项资金中含昆曲定向保护经费500万元、古籍定向保护经费300万元。一些地区还设立“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资金,专门用于保障“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 

  2.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方面 

        2011年至2015年底,全国各市级财政累计投入101909万元(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平均每省市级财政累计投入3185万元(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累积投入3000万元以上的有北京市、山西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西藏自治区共11个省(区、市),其中,四川省以14651万元、浙江省以12627万元、广东省以7018万元位列前三。 

  2015年,全国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30931万元(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每省市级财政平均投入967万元(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5年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1000万元以上有北京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西藏自治区共11个省(区、市),其中,福建省以5903万元、四川省以3736万元、浙江省以2622万元位列前三。 

 3.在县级财政专项资金方面 

        2011年至2015年底,全国各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累计投入123656万元。2015年,全国县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32122万元。 

《非遗法》颁布以来,专项资金规模不断加大,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不断前进的有力保障。在实地评估中,一些没有建立专项资金的县,在公共文化项目资金中设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经费。 

相对来说,经济发达地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投入资金较多。值得一提的是,贵州省在2015年GDP排名相对靠后的情况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投入却位于全国前列,为该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坚实的资金保障。 

  (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情况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可以了解和掌握本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深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奠定基础。《非遗法》第十一条至十六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做了明确规定。 

        《非遗法》实施以来,各地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基本摸清了家底,并形成了一系列成果。主要有:    

        1.编辑出版相关书籍资料 

例如,北京市编辑出版了《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丛书》(共47册)、《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口述史》(共10册)。吉林省出版了《延边非物质文化遗产图典》。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版了《广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丛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翻译出版《江格尔》、《玛纳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等专著,以及《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图典(一)》等丛书。 

        2.制作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型纪录片 

这些纪录片通过传承人口述、跟踪拍摄、情景再现等形式,记录、保存并向广大民众展现本地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并在当地电视台播放。例如,北京市摄制播出188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型纪录片《守望》;重庆市摄制播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纪录片《巴渝寻宝》;安徽省与中央电视台合作拍摄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纪录片《徽之韵》。 

     3.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 

各省稳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数据库建设工作。其中,浙江省积极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数据库的新应用方式,尝试通过平台报送年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数据,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指数(试行),由主观判定转向客观数据评测。  

  (五)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及开展保护情况 

        《非遗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在工作实践中,我国已经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并日臻完善。截至2016年,已公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1372项(不含子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13087项。 

 1.依托传统节日、“文化遗产日”等,组织大型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 

        各地以传统节日、“文化遗产日”为契机,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例如,浙江省于2013至2016年在春节期间举办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电视春晚,大年初一晚在浙江电视台教育科技频道播出。湖南省举办“多彩潇湘--文化遗产日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活动。天津市先后举办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会、京津冀非物质文化遗产联展、“薪火相传”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师徒同台演出、“记忆天津—我们的非遗”舞台剧等宣传展示活动。安徽省举办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大展等。     

    2.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 

        各地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青少年人群中的传播,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例如,河南省的河南大学、河南师范大学等29所高校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福建省的晋江灯谜进校园活动至今已举办了3届。重庆市在中小学、中专院校命名了55个非遗传承教育基地。 

 3.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 

        《非遗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截至2016年,我国已在16个省(区、市)设立18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多省建立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4.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 

        截至2016年,全国已设立第一、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共100家。多省建立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这些示范基地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 

 5.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 

        各地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全面记录、整理和保存传承人掌握的知识和精湛技艺。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濒危项目抢救性保护“双百工程”,已完成70多个项目的实践过程与207位传承人的抢救性记录。安徽省自2012年启动动濒危项目抢救工程以来,已完成全部72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50余项濒危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采录工作,撰写了约35万字脚本,形成数据资料10TB,整理发表田野调查笔记6万余字。 

 (六)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及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情况 

        《非遗法》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一条做了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截至2016年,文化部命名了四批共1986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各省(区、市)批准公布了14928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估中,传承人普遍反映《非遗法》施行以后,自身的社会地位得以提高、社会认可度得以增强、传承的责任感得以提升。 

各地为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 

        除中央财政每年向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发放传习补助外,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再发放0.3至2万元不等的传习补助。如:北京市为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发放2万元传习补助,广东省为每位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发放1万元传习补助。此外,宁夏回族自治区对60周岁以上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给予60%的养老保险补贴。    

        截至2015年,除黑龙江省外,已有31个省(市、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发放传习补助,金额为0.1至2万元不等。如:北京市、广东省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发放2万元传习补助;天津市、上海市、山东省、重庆市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发放0.6万元传习补助;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江苏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13个省(区)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发放0.5万元传习补助。 

        还有一些省份为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发放传习补助。如新疆自治区有24个县(市、区)设立了县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补助金。 

  2.支持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等活动 

        部分省份为一些后继乏人的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徒,并举行收徒仪式。例如,陕西省为陕北民歌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王向荣、秦腔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李东桥等传承人举办收徒仪式,增加社会关注。湖北省为保护采茶戏项目,实行名家传承人传帮带,采取“一带一”收徒拜师学艺模式,“以老带新”地传承技艺。 

 3.支持传承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多地组织并支持传承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例如,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与福建交通广播电台举办了“听·见——用声音遇见非遗”活动,收集省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的声音和图片,并在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苑制成图文并茂的“声音墙”,供参观民众用手机扫码了解。天津市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讲座,为公众讲述与传承人学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故事,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4.积极参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 

        各地积极组织传承人群参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该计划有利于提高传承人群的文化素养、学习能力以及传统工艺设计、制作水平。文化部通过中央财政累计拨付经费1.1亿元,支持各地举办研修、研习、培训160期,培训8700人次,包括各地延伸培训,2016年有近万人参加了培训。本次评估中,传承人普遍反映,通过该计划,既学习到新知识、开阔了眼界,又增强了对所持手艺和自身创造力的自信,提高了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积极性。部分学员成为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领头人,出现了培训一人,带动一片的现象。 

  5.试行传承人动态管理制度 

        《非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评估中,我们发现多地已开展了传承人动态管理工作。2012年,河北省文化厅制定了《河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年度审核认证实施细则》,尝试实行代表性传承人动态管理,设立代表性传承人评审答辩与有效期限资格认证制度,建立了退出机制。安徽省、云南省、山东省、海南省等也相继对传承人实行了动态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了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机制。重庆市依据《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规定,撤消了6名不履行传承义务、丧失传承能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七)健全非遗保护机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情况 

        根据《非遗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有利于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科学、有序的开展。十余年来,随着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成立,各省陆续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和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截至2016年8月31日,北京市、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1个省(区、市)已成立独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海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处挂牌于社会文化处或公共文化处。截至2016年8月31日,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31个省(区、市)全部成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其中14家为独立事业单位,拥有独立编制;17家采取“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方式,挂靠在省艺术研究院、省文化馆、省群众艺术馆等机构,无独立编制,保护工作靠兼职或者抽调人员完成,离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和保护还有一定差距。市、县的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与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设置情况相仿。由于人员编制紧张,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都存在临时抽调人员的情况。专职人员不足、人员流动性较大、专业基础相对薄弱,成为保护机构发挥作用的掣肘。 

四、问题及建议 

  (一)问题 

        《非遗法》实施五年来,各地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效显著,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 

        五年来,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推进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建立,为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北京市、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海南省、四川省、青海省7省(区、市)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尚未出台,应加紧推进立法工作。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投入不足,来源单一 

        五年来,各省财政投入逐年增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金保障力度逐年加大,但依然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各省普遍存在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来源比较单一,主要来自政府投入。除中央财政投入外,主要依赖地方财政投入。各地经济发展不同,保护经费投入也不同,但普遍存在地方财政保护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尤其是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保护经费更是捉襟见肘。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尚未健全,人员不足,缺乏奖励机制 

        五年来,各地逐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但尚未健全。各地文化主管部门普遍面临人员编制少、工作量大、人员流动性大的困难,存在兼职人员责任意识和专业基础薄弱,难以胜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工作的问题。一些省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成立后,工作人员为分流而来,文化水平参差不齐,缺乏专业性。此外,还缺乏对工作人员的奖励机制,对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调动不足。 

  4.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支持不足 

 对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支持方式单一,力度不足。部分艺术院团改制后,面临着经营压力,有的传承人待遇因此受到影响,出现了无人肯学、后继乏人的状况。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队伍老龄化问题较为突出,在世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中超过70周岁的已达50%以上,开展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迫在眉睫。评估中,我们了解到有些传承人在抢救性记录过程中,就已经离开人世;一些传承人年事已高,无法完全展现技艺。 

    (二)建议 

    综合自查报告和评估中各省反馈的意见,本报告提出以下建议: 

    1.继续加强宣传工作,提升《非遗法》的认知度 

        一方面,要把宣传《非遗法》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扩大《非遗法》宣传面。除了在文化系统、传承人和项目保护单位中宣传,还应在全社会进行宣传。加强与媒体的合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尤其是网络传媒等渠道,加大《非遗法》宣传,增强民众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营造依法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争取吸引更多人,尤其是年轻人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中来。另一方面,要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中宣传《非遗法》,加大《非遗法》的宣传纵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离不开各级政府的重视,要让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深入学习《非遗法》,了解各级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2.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完善政策法规制度 

        尚未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的省份,应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对近年来出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文化生态保护区、生产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等相关政策文件进行修订和完善,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层次制度体系。此外,建议出台传承人动态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考核要求及相关行政程序。 

 3.加大资金投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保障 

        整体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财政资金投入逐年增加,但依然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各级政府应依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年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由于各地财政情况不同,财政资金投入不能采取“一刀切”模式,应适当向欠发达地区倾斜。同时,依照《非遗法》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规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资金保障。 

 4.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加强工作队伍建设 

        推进各省(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建设,设立独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及独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增加人员编制,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管理保护机构。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的建设,提高人员专业水平,增强人员稳定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法行政、依法保护提供坚实的队伍保证。建议依照《非遗法》第十条关于表彰、奖励的规定,定期表彰、奖励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营造良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氛围。 

  5.拓展传承、传播路径,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 

依照《非遗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的规定,可采取多种支持与资助方式(如贴息贷款、国家课题社科资金项目等),为传承人的传承活动创造条件。鼓励将传统的以师带徒、家族传承与        现代职业培养相结合的传承方式。建议坚持实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让传承成为人群的传承,而不仅是单个传承人的传承。建议进一步加强抢救性记录工作,扩大所记录的传承人范围,在传承人状态最佳时期进行记录。可进一步落实代表性传承人动态管理机制,就传承人履行义务与责任的情况实行审核,逐步形成常态监督制度。同时,要充分利用公共文化空间,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 

 6.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依法保护、合理利用     

        依照《非遗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关于濒临消失的代表性项目的抢救性保护与重点保护,第二十六条关于区域性整体保护,第二十七条关于保护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规定,各地在工作中,应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城镇化建设的关系,应认真总结整体性保护和抢救性保护的工作经验,探索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模式。应处理好申报与保护的关系,避免“重申报、轻保护”等现象。依照《非遗法》第五条关于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三十七条关于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定,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 

        综上所述,法律实施五年来,《非遗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在文化部的有力指导下,各地积极贯彻落实《非遗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得到大力推进,成效显著。在《非遗法》指导下,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更加科学、规范、持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将再上新台阶。 

        说明:1.“独立”指成立了单独机构从事非遗管理工作,“挂牌”指挂靠在现有一个单位,加挂了非遗处(科)或非遗中心标牌。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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