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化厅文件
云文非遗〔2014〕2号
云南省文化厅关于推荐省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各州(市)文化局、相关省直单位:
为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列》等法律法规,省文化厅决定开展2014年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推荐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熟练掌握其传承的某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该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
2.德艺双馨,热爱传统文化,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3. 已入选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二)推荐重点
1. 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2. 第一批、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尚无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可适当增补,但要从严掌握。
3.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已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的,可重新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三)以下情况暂不推荐
1. 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2.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
二、推荐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传承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并提供推荐材料。
省级有关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省文化厅。
(三)州、市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或推荐材料后,应组织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上报省文化厅。
三、推荐材料
(一)申请报告
各州、市文化局向省文化厅提出本区域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意见和推荐汇总表(见附件2)。
(二)推荐表
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个人简历;传承谱系;学习与实践经历;技艺特点;个人成就;授徒传艺情况;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为该项目保护传承所做的贡献;持有该项目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反映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技艺特点的照片;身份证明复印件;履行传承义务的承诺;申请及授权书;项目保护单位意见;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意见;州市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议意见及参评专家名单;州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意见等(见附件1)。
(三)录像片及辅助材料
体现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技艺水平的音像资料(5分钟以内,DVD格式);体现有关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成就的证明复印件等方面材料;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或被推荐人代表性的文字、图片或音像资料等;
(四)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文件
各州、市文化局须将符合推荐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推荐表、辅助材料、申请报告,以及已正式公布的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文件,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并将其和录像片统一打包,使用DVD光盘拷贝,光盘上标明州市名称、材料目录等,一并报送省文化厅。
四、工作要求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保护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核心力量,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推荐工作。
(二)代表性传承人是否履行传承义务是推荐的重要依据。在申报推荐工作中,申报单位应事前告知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
(三)推荐材料请于2014年4月10日前,各一式三份报送省文化厅非遗处;凡超过申报时限,或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所有申报推荐材料及辅助材料将全部归档,不再退还。
联 系 人:省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董艳玲
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胡荣梅
电话及传真:0871—63611587, 手机:13987628336
0871— 63621615,手机:13708406542
电子邮箱:ynwhtfyc@126.com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东风西路107号
邮 编:650031
特此通知。
附件:
云南省文化厅
201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