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化厅文件
云文非〔2010〕1号
云南省文化厅关于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各州、市文化局:
为了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的有关精神,云南省文化厅定于2010年上半年开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和认定工作。现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推荐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2.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3.积极坚持开展传承活动,带徒传艺,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推荐和认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只能从已命名的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中产生。
(三)以下情况暂不推荐:
1.目前在该项目领域内有争议的传承人;
2.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二、推荐程序
(一)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必须符合规定的推荐和评审程序。
1.州(市)文化局应组织专家对拟申报省级传承人的申报材料或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和专家评议意见一并报送。
2.省级直属单位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的省级单位拟申报或推荐的材料,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评审,提出具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和专家评议意见一并报送。
(二)由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对各地推荐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遴选出符合条件的传承人,提交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评审论证,并提出推荐名单及推荐建议。
(三)经省文化厅和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组成的领导小组对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传承人推荐名单进行审核认定,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后,由省文化厅会同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正式命名传承人,下发文件,颁发证书。
三、推荐材料
(一)推荐报告:各州(市)文化局或省级直属单位,向云南省文化厅提出本州(市)或省级直属单位推荐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名单和推荐意见。
(二)推荐表:申请人或被推荐传承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家庭地址等;传承谱系;学习与实践经历;技艺特点、个人成就;传承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照片及音像资料目录;本人申请意见;项目保护单位意见;州(市)级专家委员会评议意见;州(市)级参评专家名单等;州(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意见;省级直属单位专家组评议意见;省级直属单位参评专家名单等;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见附件)等。
(三)推荐表各项内容要充实,表达准确,重点突出。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调查报告。
(五)推荐表、调查报告,一律以A4纸印制,电子文档为Word格式。每个推荐表(含调查报告、照片)等纸质文本、电子文本光盘、一式2份。
(六)辅助材料: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人或被推荐传承人代表性的文字、图片(照片)、录音、录像资料等(录像要求有字幕、解说,时间5—10分钟)各2份,(照片要求500万像素以上6寸,JPG格式,每人6张),每张照片均需附文字说明、摄影者的姓名。
(七)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命名的文件。
四、工作要求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宝库,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推荐工作。
(二)充分发挥申请人所在单位、国家级、省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组织申报、审核、评选和推荐工作,确保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的真实可靠。
(三)按要求认真填写推荐表,所有的申报材料及辅助资料将全部归档,不再退还。
(四)各地的推荐材料请于2010年4月15日前报送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凡不符合推荐条件、推荐材料不符合要求、超过申报时限的,将不予受理。
(五)《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下载。
联系单位: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昆明市人民西路356号)
联 系 人:胡荣梅
邮 编:650118
联系电话:13708406542 0871—8336054
传 真:0871—8336054
特此通知。
20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