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2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是全国第一个专门针对保护民间文化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
云南是全国少数民族成分最多的省份,云南的少数民族文化多姿多彩,底蕴深厚,是云南文化的一大亮点,是全国少数民族文化乃至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云南这块红色土地上诞生全国第一个地方性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有其必然性。
《条例》的起草过程是严谨而艰苦的。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教科文卫委员会签头,省文化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建设厅等单位抽人参与,组成起草小组,历经了学习、调研、论证、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的过程。我时任云南省文化厅副厅长,分管社会文化工作,作为省文化厅的派出人员参加了起草小组的工作。执笔的重任,由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同志亲自承担,其他部门的同志主要是参加每一次讨论、论证。
在《条例》制定以前,我省文化战线的同志们就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传承进行过有益的探索,许多鲜活的实践、体验,经过法律层面的提炼、升华,融入到《条例》的条文中,作为长期从事文化工作的我,感到无比欣慰。
长期以来,我们对民族民间文化的创造者、拥有者——广大民间艺人的生存状况和社会地位重视是不够的,他们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千百年来以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承着老祖宗留下的传统文化。他们有着丰富的民族民间文化知识和令人惊叹的才艺,但文化传承环境却十分脆弱,不少人生活环境堪忧,“人在艺在,人亡艺绝”,令许多民间文化品种、项目走到了濒危的境地。
1997年,省文化馆有位从事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专家赵跃鑫,从美国福特基金会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美中文化交流中心获得一笔资助,涉及项目是民间艺人调查。在云南,获得此类资助用以田野调查和学术研究的项目并不少见,一般都作为专家课题完成。但是,民间艺人调查这样的课题,绝非个别专家或专家团队能完成。我认为这个课题非常有意义,出于对民间文化的挚爱和分管社会文化工作的职责,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全力支持了这个项目的实施。时任厅长的贺光曙同志也很支持。于是,我们拟定方案,依托市(州)、县文化馆和乡镇文化站,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民间艺人调查,把一个纯学术性的专家课题,以公益性的社会行为有计划地铺展开来。从1997年12月到1998年年底,全省社会文化战线2000余人参与调查,寻访民间舞蹈、民间音乐、民间美术艺人万余人。在调查的基础上,于1999年6月和2000年5月,由省文化厅和省民委命名了两批省级民间艺人共461人,他们分别获得了省级高级民间音乐(舞蹈、美术)师;民间音乐、舞蹈、美术师和艺人的称号。政府部门的认定,极大地激励了民间艺人的积极性,手工工艺类的一些艺人,在他们的手工作坊里展示自己的命名证书,在自己的作品上刻印上自己的姓名。当时,有媒体称,云南省为民间艺人“评职称”。
我没想到,这样的社会实践,在《条例》制定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省人大领导非常重视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中确立各类传承人的主体地位。《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共七章四十条,涉及云南民族民间文化在内容、范围上的界定;保护工作方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保护与抢救;交易与出境;奖励与处罚等内容,其中第三章专门规定了民族民间传承人的推荐与认定。第十五条规定:“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经过批准,可以命名为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一)本地区、本民族群众公认为通晓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活动内涵、形式、组织规程的代表人物;(二)熟练掌握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技艺的艺人;(三)大量掌握和保存民间传统文化原始文献和其他实物、资料的公民。”显然,《条例》对传承人的界定,已经由我们曾经调查的“艺人”类扩大到了三类,标志着我们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认识深化了一步。我们知道,任何文化现象都不是孤立的,民族民间文化也是历史发展进程中多种文化交融、吸纳的结果;民族民间文化的根脉,深深埋藏在各民族的原始宗教信仰、人生礼俗、民间知识和各类民间艺术当中;民族民间文化以特有的方式传递着各民族的道德标准、人生价值,引导着人们的思想观念,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条例》对三类传承人的认知,实际也是对传统文化价值观的认知,是文化视野的一种开拓与升华。
我因工作关系,有机会到一些少数民族居住的村寨走一走,接触一些传承人,常会因“人”而见《条例》,因《条例》而见“人”,感慨万千。西双版纳州橄榄坝是有名的傣族聚居地,曼乍村80多岁的波涛空多年来抄写经文,收藏经书,藏有贝叶刻字的民间故事、传说等25本,贝叶经《坦尼版纳书》四套。孟连县娜允镇的波相三曾走遍孟连县99个傣族村寨,收集整理了大量民间文化原始资料,如:叙说孟连宣抚司28代土司故事的叙事诗;民间禁忌;佛教十大戒律等。我亲眼见他用竹笔抄写、记录的经文或资料,优美、工整的傣文字体令人惊叹,就连断句的符号,也是精心绘制的花朵或小鸟。像波涛空、波相三这样的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在云南还很多、很多,他们值得尊重,值得推荐与认定。
2001年在《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颁布十一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诞生了。2013年,云南省重新制定了《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0年颁布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非遗法》的颁布是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一个里程碑①。云南省重新制定《非遗保护条例》对全省的保护工作也是一次大的推动和提升。我们欣喜地看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法规不断加强、完善的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始终处在法律保护的核心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六章四十五条中用了整整三条界定传承人的条件、义务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传承人应有的支持。《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七章四十六条中,涉及传承人的就有七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于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它是一种历史与文化的积淀,活在人们的智慧、创造、技艺里,在不断的传承中延续着生命。它依附于传承人而存在。尊重传承人,改善传承人的生存状况,为他们的传承提供必要的条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要核。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各项法规不断落实的过程中,云南省先后推荐命名了省级传承人1016名,国家级传承人69名。州(市)级和县级也命名了数千名不同级别的传承人。这些传承人得到了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尊重,得到了政府部门发放的一定的生活补贴,社会地位进一步提高,带徒传艺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他们用自己的智慧和才华,不断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在传统农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时期,民族民间文化赖以生存的环境正遭破坏,这些破坏大多来自社会发展带来的建设性破坏,在城镇化建设加快的同时,古老的文化遗存正以惊人的速度消亡。云南的一些少数民族聚居村寨,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较多地保留着民族语言、民族服饰、传统民居、传统习俗。这些聚居区,是现代化进程中活态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得以栖息的家园。
立足于云南实际,云南省在制定、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中提出以乡村为基点,设立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2000年颁布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聚居的自然村寨,设立云南省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集中反映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二)民居建筑民族风格特点突出并有一定规模的;(三)民族生产生活习俗较有特色的。”在2013年重新制定的《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中,“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更名为“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纳入条例的“区域性整体保护”这一章。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以保护划定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科学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并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这一条例的重新制定,既坚持了设立保护区的举措,又把保护区的建设推上更加规范、更加科学的轨道,让保护区的建设,在整个城乡建设规划中有了自己的位置。
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注重自然生态环境与文化生态环境的协调,强调在特定地域空间里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就地进行保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提出的“整体性”保护原则,是有益的实践和生动的阐释。云南省从2003年开始,通过调查、申报、评审等程序,逐步建立了66个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这些保护区涉及云南的21个少数民族。一个个保护区坐落在云南的高山、河谷、森林里,优美的自然风光、独具特色的民居、原真性的民族民间文化形态让他们当之无愧地成为当今民族文化之骄子。在云南万里茶山景迈山腹地,有世代以种茶为祖业的布朗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在美丽的西双版纳,有传统文化保护与现代旅游发展相得益彰的橄榄坝傣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在千里佤山,有生产生活习俗及大规模传统民居都保存完好,被誉为“最后的净土”的翁丁佤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在雪域高原清澈湍急的尼汝河畔,有沿袭古制,年年转山祭祀虎神,女人均纺线织布,男人均缝制衣物的尼汝藏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2002年,联合国世界遗产中心曾委派专家考察尼汝村,一位专家吉姆•桑塞尔博士欣然留言:“尼汝——我梦之中国,真正的香格里拉”……社会在发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中国发展大格局中,这些乡村将永远地成为中华民族精神的家园。
我离开工作单位退休整整十年了。有幸的是这十年一步也没有离开过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省文化厅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让我们这些毕生从事民族文化工作的老人退休之后有了个“家”,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尽一点微薄之力。回顾这十多年的历程,心里总是装满感动,感动于我们的乡村,感动于我们的传承人,感动于质朴而又多彩的民间艺术。我相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指引下,非遗保护的路子将越走越宽,云南的民族民间文化将永葆生命之活力,光照人间。
2014年12月17日
注释:①《非遗法》将党中央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将各级政府部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上升为法律责任。
【注】 摘自文化部部长蔡武《依法保护,重在传承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几点思考》
文章:赵自庄(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