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云南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日期:2018-01-31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5号)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巩固和壮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提高保护能力和水平,开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经济社会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新局面。

  (二)主要目标

  通过努力,使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更加完备,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得到有效保护,州市级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存续状况得到明显改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结构更加合理,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大力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保护传承水平步入全国先进行列,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云南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到2020年,我省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及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建设全面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和数字化保护工程全面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稳步推进,省级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全面启动;力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增至130项以上、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增至500项以上,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人数达到100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人数达到1500人;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达到25个,省级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达到100个,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和传习馆(所、室)数量达到300个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调查

  将资源调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开展,使调查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在充分利用已有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民族学、民俗学、文化人类学、社会学等学科的调查方法和手段,对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存续状态、生存环境、传承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更广泛、深入、系统的调查记录,及时掌握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变化,为保护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开展多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调查培训,不断提高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田野调查能力和水平。更加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适时整理出版调查研究成果。(省文化厅负责)

  (二)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

  逐步调整和完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类别构成、民族构成和地域构成,逐步扩大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努力形成以国家级和省级名录为重点、州市级名录分布合理、县级名录基础良好的“金字塔形”结构。加强评审管理,将符合保护条件的项目分别纳入省、州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积极推荐具有重大保护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和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对因客观环境改变等导致变质变异或不再呈“活态”特性而消亡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经省文化厅组织专家认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更正或退出名录;对因保护不力或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导致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存续状况恶化、出现严重问题或使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及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单位,经省文化厅调查核实,撤销其保护责任单位资格。(省文化厅负责)

  (三)壮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

  注重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逐步改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队伍的民族结构、年龄结构、地域结构和知识结构。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交流、研讨活动,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学习能力、文化素养、审美水平和创新意识。逐步提高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工作补助标准,鼓励传承人带徒授艺、组织传习和培训活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有条件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设相应专业和课程,并在招生录取上给予照顾,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参与教育教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培养后继人才。(省文化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财政厅配合)

  (四)加快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有序推进“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和“大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2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启动省级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将符合条件的区域公布为省级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鼓励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将保护区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加强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与新农村、美丽乡村、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中国传统村落、民族团结示范村、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旅游小镇、特色小镇等项目规划的衔接协调,注重重点区域的历史风貌保持和传统文化生态保护,让广大群众“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省文化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委农办,省民族宗教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旅游发展委配合)

  (五)实施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程

  对已列入国家级和省级保护名录的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特别是历史文化价值高、传承困难的民间文学、音乐、舞蹈、美术、戏剧、曲艺、民俗等濒危项目和年事较高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抢救性记录。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全面、真实、系统地采集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情况,妥善保存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记录成果。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参与项目和传承人记录工作。(省文化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教育厅、民政厅配合)

  (六)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与信息共享

  对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系统,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系统,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信息的集成共享。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版权保护政策,在满足信息共享的同时,切实保护代表性传承人和传承群体的权益。(省文化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民族宗教委、财政厅、新闻出版广电局配合)

  (七)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合理利用

  充分发挥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医药、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项目在社区、旅游景区(点)等建设中的作用。对具有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以及传统医药类项目进行生产性保护。支持家庭作坊式的保护传承,鼓励企业以保护核心技艺为重点的生产性保护传承。鼓励企事业单位与保护责任单位合作,对项目和传承人进行展示宣传;鼓励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旅游企业等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创造条件“走出去”,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对外文化交流中的作用。(省文化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外办、旅游发展委、体育局、文产办配合)

  (八)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示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内容,实现资源整合、协同发展。加强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传习馆(所、室)建设。建立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或活态展示中心,鼓励各州、市、县、区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或展示中心。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展示馆或展示中心建设与民族博物馆建设相结合。选择一批具有较好传承潜力、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结合紧密、且面临一定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支持其改善保护、传承和利用的设施条件。(省文化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民族宗教委、财政厅、文产办配合)

  (九)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展演水平

  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和乡镇、社区文化站等公共文化机构,要举办经常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展览、图片展示、技艺展演、学术讲座等活动,向大众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教育部门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教育作为学生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重要内容。新闻出版广电、旅游发展等部门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保护传承方面的知识普及、宣传报道和景区(点)开放服务,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组织动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社区、进景区(点)活动。在重要节庆、重大活动期间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进一步扩大影响。(省文化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科技厅、民族宗教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旅游发展委、新闻出版广电局配合)

  (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

  制定和推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和标准,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推荐评审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标准,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调查、申报、评审、公布、建档等程序。制定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田野调查工作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及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建设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管理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和规定,探索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依法保护传承人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的征集和保管制度。(省文化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

  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每年听取1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汇报,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列为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坚持保护优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化厅负责)

  (二)强化部门职责

  各级政府要支持文化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保护工作责任。文化部门要切实做好规划制定、监测评估、保护利用、传承发展、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工作。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旅游发展、文化产业、文物等部门要加强与文化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有效运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动机制。(省文化厅,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族宗教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旅游发展委、文产办、文物局配合)

  (三)加大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依法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统筹,积极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档案数据库建设、设施设备配备、调查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开展,同时,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多元投入机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省级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从每年旅游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文化厅、旅游发展委负责)

  (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

  鼓励和支持个人、企业、社会组织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组织,发挥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积极作用。有条件的地区要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团结、动员广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支持企业、民间组织或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馆(所、室),鼓励个人、企业或民间组织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捐资、捐物。(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民政厅、文化厅负责)

  (五)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富集程度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或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门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民族自治地方应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予以适当倾斜。各级文化部门要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和特点,优化系统内专业人员配置,充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力量。对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和代表性传承人,要采取培训、进修、研修等方式,提高其文化素养、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省、州市文化部门要结合“三区”(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计划,安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骨干到县乡锻炼、帮助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编办、教育厅、文化厅负责)

  (六)加大检查考核力度

  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考评制度,定期对文化部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推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评估,县级以上政府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单位进行考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省委组织部,省考评办,省文化厅牵头;省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七)加强法治建设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情况。健全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规章体系。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教学内容。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作为各级文化部门的重要工作任务常抓不懈,不断提高全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省文化厅牵头;省法制办,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3日

来源:云南省文化厅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