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申请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与支出标准、申报与审批、绩效管理与监督等内容。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财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7号)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补助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文化生态保护区、传承人记录补助、传承人研培计划补助等开展保护传承活动发生的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管理,分省本级项目资金和省对下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省级直接组织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资金,列省级支出;州(市)级及以下组织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资金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对符合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项目、个人给予补助。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项目库工作。保护资金项目库分为项目申报库、项目储备库、项目执行库,分别对应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执行环节。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使用范围与支出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和范围
(一)项目保护补助费。用于补助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立档、研究出版、保护计划编制、开展传承和实践活动、展示展演和宣传普及、必要传承实践用具购置等支出。
(二)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活动的支出。补助测算标准为每人每年0.8万元。省文化和旅游厅每年对传承活动开展评估,按照健在传承人10%的比例评选出优秀传承人,每人给予0.2万元的奖励。
(三)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费。用于符合条件的国家级以及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的规划编制、研究出版、数字化保护、传承体验设施租借或者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推广等支出。
(四)传承人记录补助费。用于补助对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实施系统记录的支出。记录项目每个15万元以下。
(五)传承人研培计划补助费。用于补助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所发生的研修、培训等支出。传承人研培每个项目10万元以下,同一研培项目3年内只安排一次,每年研培项目10个以内。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事项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个人专著的出版,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每年7月底前发布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程序和内容。
各州(市)级及以下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逐级申报,结合属地实际,择优推荐项目,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把关、汇总,于每年8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十条 申报要求
(一)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
2.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
3.具有可行性的工作方案、合理的资金需求和使用计划。
(二)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申报资料。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所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有明确的保护工作计划和合理的实施周期、分年度预算,短期内无法启动的项目不得申报。凡越级上报、逾期上报的,省文化和旅游厅均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或者集体研究审议工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确定资金补助建议方案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核定传承人人数,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方案报送省财政厅。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基础数据测算,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项目的评审和申报、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按照省文化和旅游厅的申请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州(市)级及以下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预算执行、实施绩效管理、监督项目完成情况等工作;州(市)级及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拨付下达资金、组织指导绩效管理和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资料,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已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不做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预算管理规定逐级报送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批准。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按程序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 接受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的个人,对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习活动或者将补助资金用于与传习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可作出停拨或按原渠道收回已拨补助费的处理;对传承活动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传承人,不得安排传承活动补助。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专款专用。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我省国有资产有关规定管理与使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项目成果(含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总结、数据资料、鉴定证书以及成果报道等),均应当注明“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补助项目”。
第二十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与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进行项目验收,于每年6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实施完毕的项目进行验收,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需要对各州(市)级及以下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州(市)级及以下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自评,于项目完成后及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省文化和旅游厅汇总。评价结果作为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资金分配、审核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申报使用保护资金的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文化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文化文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文财〔201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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