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指数”(Index of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简称“ISI指数”),是浙江省根据某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情况,利用无量纲化处理、采用功效系数法计算出来的统计数据,是用来衡量某地区非遗保护情况的指标,涉及名录体系、保存保护、传承传播、事业保障、队伍建设、工作创新等6个方面。在大数据背景下,基于该指数开展全省各地非遗保护发展综合情况的客观评价工作,是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近年来的一项创新举措。
新世纪以来,浙江省非遗确认立档和保护传承工作成效显著,经过不断探索实践,形成了非遗保护工作的“浙江模式”“浙江经验”。新形势下,面对诸多新问题、新挑战,浙江省如何有效把握全省非遗保护发展的进程和方向,提升非遗项目保护的综合能力,探索既具有全国意义,又能体现地域保护特征的“浙江经验”,都需要在探索中不断前行。
为推动非遗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进一步量化保护工作指标,省文化部门积极调整工作思路与理念,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在综合分析、比较借鉴、反复研讨、精心测算等基础上,探索建立非遗保护发展指数和评价体系,推动浙江非遗保护工作转型升级,继续保持既往优势。同时,建立全省非遗统计数据年报系统,全面及时掌握保护工作进展,不断提升科学保护水平。
浙江省非遗保护发展指数和评价体系的内容主要包括非遗名录管理、传承人管理、非遗基地建设管理、抢救性保护、制度建设、队伍建设、非遗馆建设、经费投入、活动宣传、信息化建设和创新工作等方面,评价对象为各设区市、各县(市、区)。在设计过程中,我们着力将重点性、导向性、前瞻性、操作性和公认性结合起来,力求立足浙江非遗保护工作实际,解决现阶段传承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指标分类
为更好体现浙江非遗工作特征,我们把评价体系的43个具体指标分为6大类,即名录体系、保存保护、传承传播、事业保障、队伍建设和工作创新。
1.名录体系类。名录体系建设是非遗保护的核心内容,目前我省已初步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名录体系。该大类指标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名册)项目数量、国家级名录项目数量、省级名录项目数量、市级名录项目数量、县级名录项目数量,共5项。
图1 名录体系类指标(2017年度)
2.保存保护类。保存保护是非遗保护的中心环节。该大类指标包括:省级以上名录项目“八个一”保护措施完成率、省级以上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实施率、本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实施率、省级以上非遗保护基地建设率(加分项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情况)、省级以上名录项目数字化保存率、非遗保护数据库报送准确及时率、非遗项目档案建档率、本级非遗保护数据库建设情况、非遗项目保护成果编撰出版率、非遗项目研究成果获省级以上奖项情况,共10项。
图2 保存保护类指标(2017年度)
3.传承传播类。传承传播是非遗保护的根本途径。该大类指标包括: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占比、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占比、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占比、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占比、传承人“三必报五必访”制度、“服务传承人月”活动完成率、省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建档率、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带徒授艺率、传承人群参加年度研修人次、传承人参加年度培训人次、举办社会公众非遗普及讲座情况(含志愿者培训等)、主办本地重大非遗展示展演活动(加分项为承办省级以上非遗活动会议情况)、参加省级以上活动项目次数、本地开展非遗进校园/进企业/进文化礼堂活动情况、浙江省非遗网报道情况(加分项为省级以上主要媒体报道情况),共15项。
图3 传承传播类指标(2017年度)
4.事业保障类。事业保障是非遗保护的重要基础。该大类指标包括:已出台的政策(法规)、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社会资金投入、本级综合非遗馆建筑面积和年参观人次、国家级项目专题馆建馆率和镇(乡、街道)、村非遗馆建设情况,共6项。
图4 事业保障类指标(2017年度)
5.队伍建设类。队伍建设是非遗保护的关键环节。该大类指标包括:非遗处(科)在岗人数[加分项为独立处(科)]、非遗保护中心在岗人数(加分项为独立法人代表、中级以上职称人数)、本级专家库建设情况、本级专家委员会活动人次、非遗保护相关团体情况、非遗保护管理人员受训率,共6项。
图5 队伍建设类指标(2017年度)
6.工作创新类。创新是促进非遗保护的有效措施。该大类指标为工作创新案例1项。工作创新案例是指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利用新的思路、方法和措施进行积极有效探索,并已经取得较好成效的案例。
图6 创新案例类指标(2017年度)
(二)评价方法
本评价体系采用指数化的综合评价方法,合成一个单一的、体现非遗保护发展工作要求的综合指数。通过综合指数的比较,衡量全省各地非遗保护发展状况,评价一个地区在全省的发展位次。
综合指标的计算方法,即先将各指标作无量纲化处理,再汇总得出综合指数。数据处理具体内容如下:
各项指标反映非遗保护发展的不同方面,重要程度、计量单位以及方向性不尽一致,在综合时不能直接相加,需进行标准化处理。标准化就是采用功效函数的方法,对指标进行同度量处理,以消除指标量纲的影响。计算公式为:
二、建立评价体系的基本原则(一)重点性原则
对非遗保护发展情况进行客观评估,既要防止片面性,又要避免面面俱到,要突出重点,体现非遗保护发展的导向,选择关键性、代表性、重要性的指标要素进行评价。
(二)导向性原则
评价体系既要有检查、考核的功能,更要发挥导向、推动的作用,努力引导各地树立正确的工作理念,把握工作方向,调整工作重点,促进非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别要结合当前非遗保护发展的新阶段、新形势、新任务,着力解决发展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三)操作性原则
评估的最终目的是推动工作。在评价体系指标的选择上,要充分考虑指标的代表性和动态性,兼顾统计资料的可获取性,使指标可采集、可量化、可对比;在评估方法上,要注重客观、适用、可行,能够实事求是评估发展的程度。
(四)发展性原则
评估是一项长期性和经常性的工作,评价体系应是动态的、可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正的,正确把握非遗工作的一般规律,统筹考虑当前发展和长远发展,努力做到科学性、规律性和创新性的有机统一,使评估手段和方法随着事业发展和外部环境的改变作出相应的调整。
三、实施评价体系的工作程序建立评价体系的目的在于应用,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评价工作顺利有序进行,确保评价体系发挥导向作用。
(一)部署
在实施评估之前,省文化和旅游厅专门下发通知,对做好上一年度浙江非遗保护数据年报工作进行部署,要求按时完成网上数据填报工作,使各地了解和明确数据填报的方法和具体要求。
(二)填报
各地安排专职人员,落实填报责任,登陆浙江省非遗保护工作主要数据年度表申报平台,通过网上填报的方式进行。浙江省非遗保护工作主要数据年度表申报平台和浙江省非遗保护数据库平台互相关联,其中,省级以上非遗项目名录、传承人、基地等已存在于浙江省非遗保护数据库平台中的数据,由该平台统一提供,实现系统间数据自动交换,减少数据填报工作量和错误率。各地填报完成后,提交至设区市文化部门审核。设区市文化部门审核完成后,提交至省文化厅审核。各地在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数据完成后,再导出纸质表格,加盖填报地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章,以示负责。
图7 浙江省非遗保护工作主要数据年报表申报平台登录界面
图8 浙江省非遗保护工作主要数据年度表申报平台填报界面
(三)评价
利用浙江省非遗保护工作主要数据年度表申报平台,对照评估体系,将评估各指标要素的数字输入,就可自动实现相关要素的计分,得出分类指标数据、地区评估数据,实现分项排序、总体排序等功能。
(四)公布
评价结果经审定后,作为对各地区非遗保护发展水平、工作成效和质量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在适当时机向社会公布。
图9 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指数评估指标数据
图10 年报数据分析(2017年度)
图11 年报数据分析(2017年度)
四、评价体系的成效评价体系的建设对浙江各地非遗保护工作改主观印象为客观评价,改感性思维为理性分析,改单点材料为系统比较,改小数据为大数据。
(一)以真实客观的非遗保护发展指数,体现全省非遗保护事业进程。将各地的非遗保护工作成效转变为评价体系的指标进行量化,从而能通过指标数值全面了解各地非遗保护工作水平。自2015年实施评价体系以来,各地每年的非遗发展指数均有不同程度的提升,体现出各地非遗保护事业得到良好发展。
(二)以市、市本级、县(市、区)三个层次排位,客观评价市、县(市、区)非遗保护综合水平。评价体系对各地区的非遗保护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并采取设区市之间、市本级之间及县(市、区)之间三种排名方式,肯定了非遗保护工作扎实的地区,也对工作相对薄弱的地区起到了激励作用。通过和其他地区比较,能找到本地区的工作短板和弱项指标,有助于推动非遗馆建设、信息化数据填报、传承人带徒等工作的发展。
(三)以名录体系、保存保护、传承传播、事业保障、队伍建设、工作创新等6个方面,客观评价全省非遗保护重点工作。评价体系反映了各地区在项目名录、传承人、保护资金、工作人员等基础工作方面的情况,还设置工作创新案例指标,通过专家打分机制,鼓励、推动全省非遗保护工作方式方法创新。
(四)将非遗保护事业融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突出工作创新点及其成效。非遗保护发展指数不仅在全省非遗保护工作系统中使用,还与全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指标相结合,如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统计局编制的浙江省文化发展指数(CDI),就将非遗保护发展指数作为一个重要的指标数据。
开展非遗保护发展指数评估是浙江非遗保护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服务非遗保护事业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文化部门进一步加强科学管理,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的新举措。评价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积极成效,但还是初步的,需要一段时间的实践来检验。评估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实际问题,如数据来源相对单一、某些指标未能全面反映工作成果、部分数据的真实性核查存在难度等。为进一步实现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可行性、高效性目标,切实提高评估的实际运行效果,要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评估指标体系: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评价指标设置。评价指标设置对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会产生重要影响。要结合非遗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地设置评价指标,通过全省设区市、县市区和市本级的评估数据和评价结果,客观、科学地分析评价非遗保护各项工作进展和取得的成效,促进工作导向和工作重心的科学转变。比如,为更加全面科学地反映传承传播情况,指数中增加了省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参加省级以上展示展演活动项目数量和获奖情况,以及省级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参加省级以上传承人群研培计划人次两项指标。
二是要进一步促进统计数据规范。统计数据失真失实,将影响年度非遗工作评估结果。要严格统计口径和标准,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要求各地务必务实严谨地做好数据填报工作,并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在数据填报过程中增设审核环节,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为评估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评价成果的科学运用,做到兑现奖惩与推动工作相结合。一方面,要严肃认真做好评价考核工作,把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评价体系的督促检查功能。另一方面,要看到评价考核只是一种手段,推动非遗保护发展才是根本目的。要更加注意发挥评价体系的导向、推动作用,促进各地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践行五大发展理念,不断提升非遗保护发展水平。
四是改进评价体系现阶段只针对各地非遗保护工作的评价,不能全面反映各地非遗项目存续及保护情况的问题。评价体系现阶段针对各地的名录体系、保存保护、传承传播、事业保障、队伍建设、工作创新等非遗保护工作进行评价,但在评价某个非遗项目的存续、保护情况方面尚有一定欠缺。目前,浙江省相关主管部门已着手完善评价体系并启动非遗项目评价体系的建设工作,未来,将把非遗保护工作评价和非遗项目评价相结合,更加全面地了解全省非遗保护情况,提升非遗保护工作水平,推动非遗保护事业发展。
作者简介
祝汉明(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研究馆员)、薛建(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副调研员)、楼强勇(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数据平台技术负责人)
来源:转载自公众号“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编辑:王海(云南省非遗保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