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2日,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图片与原文无关)
在“十三五”规划中第六十七章提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振兴传统工艺,传承发展传统戏曲。发展民族民间文化,扶持民间文化社团组织发展。中央再次以政策的高度明确提出保护“非遗”的决心。
“非遗”文化属于公共文化,我国公共文化隶属于是国家的教育部门、文化机构等机构,这就决定了“非遗”的发展和保护必须依靠政府机构作为其保护的主体,而在现代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政府如何在新形势下对于“非遗”保护起到职能和作用则是文章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府;职能作用
在2016年的“两会”上,中央发布新的五年计划,简称“十三五”规划。主要阐明国家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为未来中国社会的发展描绘了宏伟蓝图,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在规划中的第67章第3节中则提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振兴传统工艺,传承发展传统戏曲。发展民族民间文化,扶持民间文化社团组织发展。”由此可见中央对国家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视。
近年来,非遗保护备受各级政府的重视,相关发展和保护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体现出从政府高层对于中国传统文化保护的决心。201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明确指出要充分认识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非遗保护工作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非遗保护的核心就是传统技艺的继承与创新问题,一方面,传统的手工技艺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由我们的先祖一代代传承下来,它代表着我们过去文化的辉煌,如今许多的技术的发展,都是吸取了过去技艺的精华和经验,而且需要继续传承下去;另一方面,这些传统手工技艺需要根据当代的现实需要,找准自己的定位,寻找它在当代社会发展的生存环境。而随着中央政策的出台,我国非遗的保护工作将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1 政府应积极制定非遗相关的保护政策,从“物”到“人”创建一系列的制度保障
1.1 “非遗”保护政策的制定
首先要建设非遗保护的保障机制,保障机制是从外部环境上给予保护提供支持和保障,其中要有法律、行政、经济和教育科研几方面机制的合力。其中法律机制是所有制度的根本保障,教育科研机制是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石。目前在我国对非遗的立法还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制就要起到主导作用,可以建立高效的领导机制,由文化局主导同时协同相关部门,如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建设局、旅游局、文物局、宗教部门和高校等建立非遗保护联席会议制度。一方面,要继续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使其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非遗的保护;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也要为非遗的保护开发规划方向,要有总体的目标和思路。
1.2 建立传承人培训基地
基地建设主要采取建立传承人培训中心,招收待业、失业、大学生、民间艺人等,培养、培训他们广泛深入地掌握非遗的内涵、特征和价值等,使他们从知识和技能上能够准确胜任。例如,2012年兰州首家传承人培训基地在兰州商学院成立,基地建设首先建立抢救性、保护性传承人培训基地。这对于在遵循“原真性”原则下抢救、保护、发扬兰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尤为重要。
1.3 建立非遗传承人保护制度
当今我国的非遗传承人正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非遗传承人的老龄化,使得许多非遗项目都面临后继无人,处于几近失传的状态。早在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其中就强调了对传承人的保护问题。在公约中对“保护”的定义及其相关措施规定:“保护”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防护、宣传、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这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公约,界定了政府和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必须在保护工作中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和作用。从这个角度来看,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保护制度,从而使非遗得到有效的保护;政府也可以制定出台相关办法措施,对传承人的认定、管理、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并给予传承人一定数额的补助经费。
1.4 保护非遗要注意其本真性的文化内涵
世界遗产委员会明确规定“真实性”是检验非遗的一条重要原则,“真实性”即“本真性”或“原真性”,指对非遗进行记录、建档、传承和传播中要尊重其历史原貌,否则就是对“非遗”文化的一种破坏。因此我国对非遗保护提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发展方针。
“非遗”最大的魅力在于蕴含其中的历史和文化内涵,如“非遗”中的手工技艺制作则凝聚匠人的感情,通过这一传承下来的技艺,实现了现代人对于先祖文化和感情的交流与沟通,这也是联合国提倡保护非遗的初衷。在保护中要杜绝一些地方政府只是一味地追求产品带来的经济效益,不计方式的大肆开发非遗产品,以满足人们强烈的物质欲望。这些行为完全忽视了对非遗核心技艺和文化内涵的认识,忽略了非遗的手工艺生产实践环节,从而也丧失了非遗产品所特有的民族文化内涵和艺术价值。
2 培养人才,建立人才梯队政策
政府层面要积极构建科研机构和大学、中学、小学非遗教育科研机制,将非遗编入现在的教材中,推动本地的非遗的研究,为开发和保护提供理论指导。
对于人才而言,由于政策的制定而创造出良性的环境才是对人才具有感召力和吸引力,是吸引和培养人才资源最重要的条件。只有通过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强化政府对实用性人才,特别是非遗产业领军人才成长的帮助和扶持,为他们创造出一个宽松、优越、充满良性竞争活力的良好社会氛围,才可以真正建立起人才发展环境。
2.1 要与地方高校合作培养非遗产业的人才
地方政府要注意加强顶层设计,围绕“非遗产业”这一新兴产业发展,健全创新培养培训制度和方式。地方政府可以统筹人才的培养规模,争取与地方高校相结合,协调运用高等教育、职业培训等途径,由地方高校协助制定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合力构筑非遗产业人才的多级培养体系。让学生通过系统的专业学习,较为全面地掌握非遗的核心内容及其相关内容,为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实施非遗保护工程提供有用的人才。
2.2 提供非遗人才的发展平台和提升空间
地方政府要建立适合非遗产业人才继续教育的制度,给他们创造事业发展的平台和空间,围绕非遗产业领域的相关综合知识、与此相关的新技术实践,同时开展系统性相关专业知识的职业培训。
地方政府还可以在许多地方建立帮陪模式,将其他地区已经成功或成果斐然的非遗产业发展成领军型人物,作为本地的首席专家或特聘研究员,对基层的非遗产业人员进行专业的指导。
地方政府还要积极拓宽非遗产业人才培训交流渠道,有交流才会有思想的碰撞,灵感突现;还可以组织举办相关项目的高层次产业人才研修班,为人才的成长建立并保持长期的沟通交流、互学互促的平台;多承办大型的国内外学术研讨会和论坛,组织人才群体多参加国际会议,借鉴他国对于非遗产业的发展和保护的经验和方法,为本地区的非遗产业发展提供新思路。
3 要为促进非遗相关产业的发展出谋划策
3.1 吸引社会资源保护非遗
政府层面可以协调政府和各种社会力量,通过一系列相关的激励政策吸引社会上的企业家和爱国爱乡的华侨、海外人士等参与到非遗保护事业中来,与政府形成合力。加之政府可以构建相应的投资机制和开发获利后的利益分配机制,坚持“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而且要明确从中收益的部分要相应回报到非遗的保护事业中来,从而可以扩大从事非遗保护的队伍,对于一些表现突出的企业给予荣誉称号,使得企业自身提升自己的社会责任感。
3.2 鼓励和激励非遗产业的转型发展
政府要注重非遗产业的发展,鼓励非遗产业对原有的技艺等进行创新性的研发,大力提倡利用“互联网+非遗”模式建立网络销售模式,将非遗产品推向全国。
注重发挥西部非遗的地域特色的优势,积极借助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良机,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确保本质不被破坏的前提下,将非遗文化注入当地的旅游开发中,对其进行创新性的设计与包装,把其同旅游开发活动相结合,使本土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地被传承和保护。
提高当地非遗的文化资源的吸引力,将其文化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在旅游商品的设计上,将非遗的文化元素融入到旅游商品中,开发简便、精美的旅游纪念品。在保留传统非遗产品生产方式的同时,设计研发一些具有时代感和现代气息的产品,吸引旅游者进行消费,使地方非遗这一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生产力,从而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
4 在“非遗”保护中传播中国文化的精髓
近些年来,由于受西方现代文明的冲击和中国教育考试制度的指挥棒下,使得许多青少年对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毫无兴趣,感觉学来无用,甚至对本民族的文化产生一种歧视心理,这给高校传承非遗增加了不少难度。
相关政府部门,尤其是教育部门一定要重视这一情况的出现,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方位教育传承得以实现,包括高等中等小学及幼儿教育、社会和党校的干部教育都参与进来。针对大、中、小学校设置相应的课程,尤其在国家九年义务教育的推广中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认知,加强文化基因认知的自觉,注重民族文化的启蒙教育。
“非遗”保护与学校联结,让学校的教育功能为其所用,并同时为传习班等非正规教育提供平台,试图以此解决非遗的传承问题。与现代的教育教学体制衔接,是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效率的机制。通过学校教学改革,在全面提高学生的文化艺术素养的同时也传承民间文化,使他们有更多的机会成为新一代的文化传承人。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学生对于学习本民族文化的兴趣和树立民族文化认知的自信心,通过大众普及教育激发民族自豪感,为开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培养后备人才。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民族的历史发展的见证,在其中蕴含着我们民族国家的灵魂,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要依靠政府层面相关部门的制度的制定和保护,还要集合各方的力量来支持这项伟大的保护工程,不仅要从制度制定上,更要从教育方式上开展保护工作。
来源:转载自公众号非遗中华
编辑:王海(云南省非遗中心)